2024年3月30日,李某甲入职某公司,于2025年3月18日离职。在职期间,公司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保。离职后,李某甲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邓湘律师是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他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130多件,在劳动案件等领域经验丰富。接到李某甲委托后,邓律师凭借自己擅长处理劳动案件的专长,迅速投入到案件分析中。他深知在劳动纠纷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和运用是关键。
公司方面称人事曾微信通知李某甲签订合同,李某甲将合同带走未返还,已尽通知和分发义务,李某甲主张双倍工资违反诚信原则。李某甲则否认收到过合同。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应向李某甲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公司需对已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邓湘律师在审查公司提交的证据时格外仔细。他发现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仅能证明通知李某甲到办公室,根本无法证明处理事项为签订劳动合同。这一发现为案件的走向奠定了重要基础。从他累计办理的众多劳动案件经验来看,证据的关联性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同时,公司申请的证人系其员工,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邓律师明白,在这种情况下,若无其他有力证据佐证,证人证言难以证明未签订合同是李某甲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
在庭审中,邓湘律师继续发挥专业能力。他逻辑严密地揭露公司诉状中“实质签订”与“即使未签”的自相矛盾之处,打破公司的诚信伪装。其专业的质证与辩论策略,有效引导法院准确分配举证责任。从他成功办理的90多件知识产权、婚姻家事、商业保险、财富管理等领域的民商事案件来看,在庭审中把控节奏、找准对方漏洞是他的强项。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判决确认公司与李某甲的劳动关系于2025年3月18日解除,公司向李某甲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公司负担。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劳动纠纷中,劳动者遇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问题时,要积极收集和保留证据,维护自身权益。用人单位也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同时,专业律师的介入能在证据审查、庭审应对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帮助当事人更好地实现合法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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