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余某与被告朱某原本处于追求关系。2021年6-8月期间,余某分三次通过微信向朱某转账,共计数万元。后来两人未能确立恋爱关系,余某便要求朱某归还这些款项。2025年10月30日,双方电话沟通时,朱某承认款项事实并承诺分期偿还,还要求余某提供收款账号。但第二天朱某就反悔拒绝返还。于是,余某委托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的邓湘律师诉至法院,请求朱某归还借款。朱某则辩称款项是赠与,且余某曾表示无需偿还,同时认为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邓湘律师专注于商业保险、劳动案件、刑事辩护等领域,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130多件,在处理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方面积攒了丰富的经验。面对本案,他迅速分析案件情况,确定了两个核心争议点,即款项性质和诉讼时效。
对于款项性质,朱某主张是赠与,还拿出余某早期短信“一分钱不用给”作为证据。邓湘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提交了2025年10月30日的通话录音。在录音中,朱某明确作出了自愿返还款项的意思表示,并详细协商了分期还款的金额和时间。邓湘律师指出,虽然早期转账和短信沟通具有赠与色彩,但这通通话表明双方已就款项返还达成了新的、合法有效的合意。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朱某认为转账发生在2021年,到2025年起诉已过三年。邓湘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反驳,朱某在2025年10月30日同意还款,意味着双方达成了新的还款协议,诉讼时效应从此时重新计算。因此,余某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在庭审过程中,邓湘律师充分发挥专业能力,逻辑严密地阐述自己的观点,为余某进行有力辩护。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邓湘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虽然余某初期转账是基于恋爱关系的赠与,但朱某在余某主张返还时明确表示自愿返还,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还款合意,且朱某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可撤销情形,其单方反悔缺乏依据。对于诉讼时效,由于双方达成新合意,时效重新起算,本案未超时效。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朱某在规定时间内向余某返还款项,若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也均由朱某负担。
从这起案件可以得到实务启示。在处理恋爱期间的转账纠纷时,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像本案中的通话录音就起到了关键作用。同时,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对于诉讼时效等问题进行合理分析。律师在这类案件中能发挥重要作用,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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