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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被告涉巨额虚拟币交易,举证法定从宽情节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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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15 · 150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刚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29年 职务:合伙人
律所: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3201910671010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诉讼仲裁、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822809299
代表案例:22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擅长诉讼、仲裁、执行和再审等领域疑难复杂纠纷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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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这起虚拟币平台相关的帮信案件里,最核心的分歧点并不在于罪名定性,而是在被害人总损失高达1888万余元、关联投入资金达230万元的前提下,能否对已经被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适用缓刑。一方面,案件涉及人数众多的被害人集体受损,相关虚拟币交易类案件在当时的处置口径中,普遍对情节严重的行为人倾向于实刑判处;另一方面,被告人自动投案、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的情节,又符合缓刑适用的多项法定要件,双方立场的拉扯直接决定了被

公诉机关在起诉时已经给出了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且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但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缓刑适用的争议并未完全消解。部分意见认为,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总额远超普通帮信案件的认定标准,社会影响较大,即便有部分从宽情节,也不足以抵消其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应当判处实刑,以此警示同类虚拟币交易相关的违规开发运营行为,填补众多被害人损失无法足额追回的恶劣影响带来的惩戒空白。而被告人一方的初始立场则认为,自己本身只是开发运营交易所,事前并未和实施诈骗的人员有诈骗共谋,在接到办案人员电话后第一时间主动投案,还把230万元的全部违法所得都退到了公安机关的冻结账户,自身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完全符合从轻从宽处理的条件,结合认罪认罚的情节,适用缓刑具备充分的事实和规则依据。

深圳王刚律师作为接受委托的辩护人,介入后没有笼统堆砌从宽情节,而是围绕缓刑适用的核心分歧点逐一梳理事实脉络,把每一项能够支撑缓刑的细节都落到了可核实的材料上。首先针对自首情节,把被告人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前往办案单位、全程如实陈述自己开发运营交易所、接收230万元投资并允许特定币种上线交易的全部经过的时间线整理完整,没有任何隐瞒或者翻供的记录,符合自首的法定认定标准。接着针对全额退赃的事实,把被告人转账至公安机关冻结账户的流水凭证、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手续逐一核对,确认230万元违法所得没有任何截留,全部处于办案机关的控制范围内,后续可直接用于被害人损失的退赔,切实体现出被告人的悔罪诚意,也在客观上为追赃挽损提供了实质支持。与此同时,王刚律师还调取了被告人的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明确其属于初犯,人身危险性较低,此前没有任何违规运营或参与金融违法活动的记录。

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这组分歧的核心逻辑被逐步厘清。审理法院逐步意识到,被告人的行为虽然客观上为后续的诈骗活动提供了交易平台的支持,造成了严重的被害人损失后果,但被告人自始至终没有参与后续诈骗人员的微信群推广、高额回报宣讲、设置提现门槛等具体诈骗环节,其行为的边界始终停留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范畴内,并未上升到诈骗共犯的层级。在此基础上叠加全部法定从宽情节,整体来看被告人不属于情节恶劣、必须收监执行的行为人,对其适用缓刑不会造成新的社会危险性,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要求。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王刚律师在整个辩护过程中,始终没有脱离案件本身的事实细节空泛主张缓刑适用,而是把每一项从宽情节都和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应起来,既不否认案件本身的涉案金额巨大、被害人损失严重的客观现实,也不忽略每一项法定从宽情节叠加之后对量刑的实质影响,最终成功说服审理法院采纳了全部合理的辩护意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这类涉及虚拟币交易平台的帮信案件,往往因为关联的上游诈骗行为损失金额高、波及投资者人数多,很容易形成“金额大就必须实刑”的惯性判断,但这起案件的处理过程恰恰说明,即便在涉案金额巨大的疑难刑事案件中,只要准确梳理全部法定从宽情节,把每一项事实都落到实处,依然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推动形成罪责刑相适应的裁判结果,既实现了对行为人的适度惩戒,也通过全额退赃的安排为被害人损失退赔提供了可行路径,兼顾了法律效果和处置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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