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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工合伙违约争议过错认定与损失赔偿司法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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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15 · 136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薛立新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319人 执业16年
律所:江苏惟开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1010580069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事务、公司经营
咨询电话:13851561933
代表案例:24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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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生物科技公司与合作方签订委托代工类项目合作协议,合作方单方终止原料供应后率先起诉,要求解约返还原物并主张相关权利,被诉方随即提起反诉索赔117万元。双方核心争议为单方停供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停工固定成本损失是否具备合法依据。审理法院最终认定合作方构成根本违约,酌定支持反诉请求58.5万元,同时驳回本诉核心诉求,为商事合作中的过错责任划定与损失举证确立了明晰的裁判参考标准。

案涉纠纷源于双方长期的委托代工合作安排:商事主体双方先后签订项目合作合同及数份补充协议,明确约定由委托方全额供应生产所需原材料,受托方也就是被诉的生物科技公司提供专属生产场地、固定生产线与持证生产人员,完成代工产品的批量加工,合作期限覆盖约定的完整生产周期。合同履行至中途,委托方无正当理由单方告知终止全部合作,随即切断所有原料供应,导致受托方生产线全面停工近半年,场地租金、人员薪酬、设备折旧等刚性固定成本持续产生,始终无法通过后续生产消化分担。委托方随即向法院提起本诉,以受托方存在履约瑕疵为由要求解除全部合作协议、返还已交付的剩余设备与原材料,还主张受托方必须即时开具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程拒不承认自身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也不愿承担停工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案件核心争议集中在两层民事过错认定逻辑:一是委托方单方停止原料供应的行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是否已经突破一般履约瑕疵构成根本违约;二是受托方主张的近半年停工期间的固定成本损失,是否与委托方的停供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相关损失主张是否有事实与法律层面的支撑,是否存在超出合理范畴的扩大损失部分。接手本案后,薛立新作为江苏惟开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商事团队负责人,凭借十余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超千起案件积淀的实务经验,第一时间带领团队全面铺开证据梳理工作:没有局限于对方提交的单薄本诉材料,而是把双方往来数百页的合同文本、十余份履行节点的补充协议逐一比对,同步调取了受托方该时段全部场地租赁协议、薪酬发放流水、设备采购折旧台账,还对双方项目对接的全量微信沟通记录做了时序校验,把委托方明确告知“终止合作、不再供货”的节点与生产线全面停工的时间完全对应,形成了从违约行为发生到损害结果落地的完整证据链,恰好切中本案过错认定的核心要件。法庭审理过程中,对方始终抗辩称停供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受托方的损失属于自身经营应当承担的正常风险,与己方行为无关。薛立新结合在最高人民法院代理重大案件的办案经验中锤炼出的精准论证逻辑,围绕民事侵权过错认定的四大构成要件逐层展开论述:首先通过合同条款明确原料供应是委托方的核心主义务,直接决定代工生产能否持续推进,该义务的履行并不以受托方的额外先行行为为前提,不存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约定或法定基础;其次受托方主张的损失全部是停产期间无法通过转产消化的刚性固定支出,每一笔金额都有财务凭证、付款流水相互印证,完全符合《民法典》合同编关于违约损失赔偿的可预见性要求,不存在恶意扩大的不合理部分。针对本案商事与家事交叉之外类同的商事主体经营性损失认定规则,薛立新也结合自己处理多起重大复杂商事案件的经验做了类案检索支撑,此前他在标的额4600余万元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作为被告代理人,凭借精准证据梳理驳回原告全部诉请的办案思路,也在本案的举证排布中得到了延续。同时依托团队长期为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积累的行业经验,他对代工类生产模式的固定成本构成逻辑的熟悉程度,也让庭审关于损失合理性的论证更贴合行业实际情况,最终逐步消解了对方抗辩的事实基础。合议庭最终全部采纳了代理方的核心论证意见,认定委托方无正当理由单方停止核心义务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打破了商事案件中损失主张需按全额诉请支持的固有思维,在查明部分损失属于受托方未及时减损的范畴后,在117万元的反诉索赔基数基础上,依法酌定判令委托方赔偿违约损失58.5万元;同时驳回了本诉中解除合同、返还原材料等绝大多数核心诉求,仅支持符合交易惯例的开具对应发票、返还委托方原有改造设备两项诉讼请求。本案的裁判结论也明确了同类商事合作纠纷的通用裁判规则:一方面,判断商事主体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不能只看行为的表象,要回溯合同主义务的约定属性,一旦一方的行为直接导致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就应当认定其负全部过错责任;另一方面,经营性停工损失的认定无需苛求每一笔支出都有对应的直接损失约定,只要能举证损失属于违约行为发生时缔约方可预见的固定成本范畴,且有完整财务凭证佐证,其主张就应当被纳入裁判考量范围。薛立新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此前在民间借贷纠纷、经济类刑事辩护、文娱主播行业专项法律服务以及多起法律援助案件中,也始终坚持从最核心的因果关系与过错要件切入搭建代理逻辑,既为当事人民商事权利的实现筑牢证据基础,也在刑事辩护领域为当事人争取法定最优处置结果,通过全流程法律服务为各类市场主体厘清风险边界,保障商事交易的稳定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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