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甲与被告黄某甲于2012年相识相恋,2015年生育女儿后登记结婚,2018年又生育儿子。然而,婚后二人常因感情和生活琐事争吵,矛盾不断积累。自2024年2月起,二人因感情不和正式分居。曾某甲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遂决定提出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车辆分割和离婚损害赔偿等提出诉求。此后,曾某甲委托四川辞鉴(宜宾)律师事务所的徐亮律师和实习律师刘某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徐亮律师深耕宜宾本地婚姻家事等民商事案件近千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像本案这种婚姻家庭纠纷。他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当事人释明了案件可能存在的风险。比如分居事实需证据佐证,若被告不同意离婚,首次起诉可能判不离;两名子女抚养权法院会以孩子利益为原则判决;离婚损害赔偿需过错证据;调解虽能快速离婚,但可能要在财产、赔偿上让步。
案件存在诸多核心难点。其一,即便双方已分居,但被告若不同意离婚,首次起诉很可能法院不判离。因为分居不必然导致判离,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而调解是实现一次性离婚的可行路径。其二,婚生两名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是关键矛盾,要平衡父母诉求并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其三,案件涉及机动车分割和离婚损害赔偿,调解时需权衡取舍,部分诉求可能要让步以实现离婚。其四,家事调解要兼顾法律与社会效果,减少父母冲突,降低对子女的心理伤害。
针对这些难点,徐亮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他先整理了全套证据材料,包括证明婚姻关系的身份证据、证明感情破裂的分居证据、夫妻共同财产证据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相关线索材料。由于本案是诉中特邀调解员调解,未正式开庭,徐亮律师确定了调解谈判的重点:先梳理婚姻、分居和子女情况,向被告说明开庭后果;坚守离婚及子女抚养的核心诉求;为达成调解,让原告放弃车辆分割和离婚损害赔偿诉求;仔细核对调解协议条文,确保抚养权表述清晰、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最终,经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审查,确认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不存在欺诈胁迫,子女抚养安排保护了未成年人权益,且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女归原告抚养,婚生子归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原告放弃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从这个案件可以得到一些实务启示。在处理婚姻纠纷时,当事人要充分了解可能面临的风险,积极配合律师收集证据。律师则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途径。对于像婚姻家事这类涉及情感和家庭的纠纷,调解是一种减少矛盾、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有效方式。同时,律师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在处理复杂案件时至关重要,能够帮助当事人妥善解决问题,达成较为理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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