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祥云县杨浩然律师接手该案件后,第一时间开展全面的案卷材料核查工作。她逐页梳理卷宗内的全部证据材料,包括被告人的历次讯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查获的赌资记录、涉案人员的微信与银行流水明细,以及公诉机关提交的鉴定报告等材料,逐一核对每一处涉案信息的对应关系。杨浩然律师发现,在赌场的筹备、运营全流程中,陈某并没有参与前期的场地租赁、赌具采购、客源邀约等核心决策环节,所有这些关键事项均由案件的首要组织者主导推进。陈某的全部工作内容仅集中在记账、接收赌资、兑换筹码等事务性环节,不掌握赌场的利润分配规则,也从未参与过赌场盈利的分红,不属于掌控赌场核心运营的人员。
大理祥云县刑事辩护律师杨浩然律师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陈某主犯地位认定,开始逐一整理能够佐证陈某行为性质的细节证据。她把不同被告人供述中关于陈某工作内容、参与深度的表述逐一比对,确认所有在案人员的言词证据均能印证陈某仅从事辅助性劳务工作,没有参与赌场的重大事项决策,也不具备对赌场运营的掌控权。与此同时,杨浩然律师把公诉机关提交的赌资与非法获利鉴定报告作为另一核查重点,她逐笔核对鉴定报告中统计的流水明细,发现鉴定机构在计算非法获利时,没有将参赌人员随身携带、用于个人参与赌博的自有资金从统计基数中扣除,直接将所有现场查获及流水记录中的钱款全部计入非法获利范畴,存在明显的逻辑漏洞,统计出来的非法获利数额不符合实际案件情况。
在与公诉方沟通的阶段,杨浩然律师将梳理完成的证据梳理清单和法律适用意见提交给承办检察官,就陈某的从犯认定问题、鉴定报告的不合理之处逐一进行沟通说明。她没有笼统提出对当事人从轻处理的诉求,而是结合全案在案证据,逐条列明陈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特征,解释鉴定意见中非法获利计算方式的逻辑缺陷。不过这一阶段的沟通并没有直接推动量刑建议的调整,公诉机关依然坚持此前提交的主犯定性意见与量刑建议。
进入庭审环节后,杨浩然律师围绕预先梳理的三个核心争议焦点逐一展开辩护。首先针对案件定性问题,她结合在案证据认可全案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定性,没有在定性问题上做无谓的争议,将全部辩护重心放在陈某的地位认定、涉案金额核实两个核心方向上。她当庭逐一出示此前梳理的各组印证证据,清晰说明陈某是受赌场首要组织者邀约参与,全程仅从事记账、收筹码等劳务性工作,不掌握赌场的管理权、决定权,也没有参与利润分配,完全符合从犯的认定标准。随后她当庭指出鉴定报告中非法获利统计的具体漏洞,明确说明该鉴定意见将参赌人员个人赌资计入非法获利的错误之处,请求法庭对该部分鉴定内容不予采信。同时,杨浩然律师也向法庭说明,当事人陈某在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自愿认罪认罚,并且已经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具备明确的认罪悔罪表现。
合议庭对杨浩然律师提交的辩护意见进行全面评议后,确认陈某在共同犯罪中确实仅起到次要作用,对公诉机关此前提出的陈某系主犯的指控意见不予采纳,依法将陈某认定为从犯。针对控方提交的鉴定报告,法庭经核查后认可辩护方提出的统计逻辑问题,对鉴定意见中关于非法获利的部分内容不予采信。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涉案赌场的首要组织者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陈某被认定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其余涉案人员也根据各自的参与程度分别被判处一年零四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人员依法适用缓刑。现场查获的赌具、涉案赌资以及相关人员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或追缴。
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没有局限于认罪认罚案件普遍的常规辩护思路,没有因公诉机关给出明确量刑建议就简化辩护工作,而是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点逐一深挖证据细节,突破了原本量刑建议的限制,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符合案件实际情况的从轻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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