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的签订主体仅对自身真实意思表示负责,能否为案外额外地块的口头约定承担责任?租赁双方早年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协议,后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生效判决确认无效,承租方限期搬离时起诉要求出租方赔偿财产损失,一审认定口头占用合同无效,并酌定出租方承担30%过错责任。
王毅超作为山西旭日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接手村民委员会的上诉委托,他从业9年,经手案件逾300件,对民商事领域纠纷的处理有自己的思路。他先梳理一审卷宗中的《情况说明》,发现时间逻辑上存在矛盾,又核查司法鉴定评估报告,看出其未区分构筑物所属地块范围的问题,还注意到一审法院超出原告诉求扩张审理范围的程序瑕疵。
他曾就读唐山师范学院法学专业,扎实的理论功底帮他拆解这些看似零散的问题,将每个漏洞对应到上诉请求的具体环节。他在二审中围绕上述问题展开辩论,提交国土部门相关处置文书,虽该证据因无原件未被法院确认,但已夯实了上诉的核心论据。
他在执业中始终恪守至诚至信的准则,对每一个案件细节都较真,比如他会反复核对书证的时间节点,避免程序上的疏漏。他的专业判断来自多年的实务积累,能快速找到案件中的关键突破口,这也是他能为当事人规避风险的底气所在。
二审经审理查明,现有证据不足以采信承租方关于存在口头租赁占用关系的主张,法院采纳王毅超的全部核心代理意见,撤销一审全部判决结果,驳回企业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企业自行承担。这一结果既纠正了一审的程序与事实认定偏差,也守护了村集体的财产利益。
在他看来,案件的胜负不在法庭上的辩论时长,而在事前对证据的梳理与对法律边界的精准拿捏,像这样不放大自身的价值,只聚焦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是他一直坚持的执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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