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网络黑灰产业链延伸衍生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类案件数量持续攀升,本案的被告人是一名个体经营者,因法律认知缺位,出于侥幸心理将自身名下经营的建材公司对公账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U盾及账户密码全部提供给网络结识的案外人员使用,用于违规资金走账。经司法机关核查,该账户在涉案期间累计流入结算资金达131万余元,其中清晰查实来自7名被诈骗被害人的资金合计66万余元,本地辖区内一名被害人的单笔被骗金额就接近15万元,案件的追赃挽损压力大,社会关注度高。案发后当事人很快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续经批准逮捕一直处于羁押状态,公诉机关审查终结后以帮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鉴于该案涉案流水远超帮信罪“情节严重”的法定认定标准,且涉及多名实际受损被害人,若未做精细化的量刑辩护,当事人被判处实刑的概率极高,一旦服刑不仅会直接断送其正在经营的建材生意,还会对家庭成员的相关政审造成不可逆的长期影响。
该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在,涉案金额已达百万元级、且存在多名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帮信案件,在不存在足额退赃退赔的前提下,能否依据法定从宽情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这也是同类案件办理中普遍面临的裁量难点。当时家属在当事人被羁押后第一时间找到殷先平律师求助,作为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的支部书记、副主任,殷先平深耕咸宁本地刑事辩护领域二十余年,有着丰富的帮信类、网络关联犯罪案件办理经验,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完成了安排会见、全卷宗阅卷的核心流程,没有陷入常规帮信案件辩护中纠结“是否明知”的无罪辩护误区,而是结合在案证据细节调整了辩护思路。考虑到该案的转账记录、被害人陈述、电子勘验笔录等证据链已经完整闭合,强行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反而会错失量刑协商的空间,最终确定了完全务实的轻罪辩护方向,把核心辩护要点锚定在当事人自首情节的法定认定上。
卷宗当中的到案经过文书仅记载了当事人“经传唤到案”,未明确体现其主动投案的主观意愿,这一表述瑕疵很可能导致自首情节不被法庭认可。针对这一关键细节,殷先平专门补充调取了当事人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从经营场所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的沿途路径记录、首次讯问的完整同步录音录像片段,印证当事人归案过程中没有拒捕、逃逸、抗拒调查的行为,到案后第一时间就如实供述了全部出借账户的事实,没有任何隐瞒和推诿,完全符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自首构成要件。与此同时,结合当事人始终自愿认罪认罚,没有任何翻供迹象的客观情况,殷先平依托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件质量管控团队的标准化论证体系,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帮信罪量刑指导规范的细化规定,梳理出当事人无任何前科记录、系初次犯罪、主观上未参与后续诈骗活动也未实际从中获利的相关佐证材料,形成完整的辩护逻辑链条,明确向法庭说明,当事人的犯罪诱因完全是自身法律意识不足,不清楚出借对公账户属于违法行径,事前无预谋事后无扩散恶劣行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都处于极低水平,不存在继续危害社会的现实风险。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对全案证据进行了逐一核查,最终完全采纳了辩护方提出的全部从轻量刑意见,依法认定被告人的自首情节成立,结合其认罪认罚的悔罪表现,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确认,最终判决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随即变更强制措施解除了对被告人的羁押,当事人当天便重新回到家庭和经营活动当中。
从本案的办理结果来看,同类百万级流水、多名被害人受损的帮信案件,司法裁判并非一律排斥缓刑适用,只要辩护方能够精准锁定符合法定要件的从宽情节,补全证据瑕疵,清晰论证被告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就能够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宽缓处理的结果。作为湖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律师、湖北省第九届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与公益事务委员会委员,殷先平结合自身二十余年办理数百起刑民疑难案件的经验提示,当前帮信罪的高发很大程度上源于普通群众对网络犯罪关联行为的认知盲区,即便不参与直接诈骗,单纯出借银行卡、对公账户也可能触及刑事红线,而此类案件的辩护核心始终要回归案件本身的细节挖掘,摒弃不切实际的辩护策略,在现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框架下,最大程度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实现惩戒违法与教育挽救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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