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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转运受伤追责难?发包无资质自然人用工责任如何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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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13 · 202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朱晋伟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4年
律所: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40120221048603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6635153344
代表案例:1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拥有法院工作经验、熟悉诉讼流程与阶段相关内容;受聘从事工程类公司法律顾问,对公司事务及建设工程相关事务有丰富的经验;参与过多起重大商事谈判,熟练掌握商事谈判技巧;有服务国企及大规模私企的经验,有成熟、完整的服务流程与内容;拥有律师办案团队,极大提高办案效率;拥有专业的可视化诉讼全流程,让当事人更加清明了的理解案件走向与阶段,重点掌握案件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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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风电叶片转运作业受伤的劳动者,由无资质的包工头雇佣,发包企业却以运输行业不属于建筑类、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此类案件中,用工边界如何界定?劳社部发〔2005〕12号文的适用范围究竟覆盖哪些特种作业场景?伤者的工伤维权路径为何屡屡遭遇法律适用的现实堵点?

李X躺在工地临时宿舍的硬板床上,小腿骨折的剧痛远不及维权的迷茫让他难熬。20xx年11月1日,他受雇于自然人张X在古交市某风电项目现场转运特种风电叶片,作业时意外从登高支架上摔落,当场失去行动能力。当他找到为项目提供货运资质背书的某货运运输公司主张权益时,对方却甩出一份外包协议,辩称风电叶片转运属于普通货运服务,不属于建筑类相关业务,公司与李X不存在劳动关系,自然无需承担任何工伤相关的用工主体责任。

这并非个例。司法实践中,大量零散用工的伤者都会遭遇相似的法理困局:劳社部发〔xxxx〕xx号文件第x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可法条中的“等用人单位”究竟覆盖哪些场景?风电叶片这类重达数十吨、需专用特种设备与专项作业资质的转运服务,究竟是普通货运还是特种工程业务?如果按照被告的抗辩逻辑,所有特种作业企业只要把项目包装成“运输服务”外包给无资质个人,就能直接绕开用工责任的红线,高空作业、特种施工领域的劳动者权益将毫无保障。李X自行申请维权时,因无法提供清晰的作业归属证据,连立案环节都屡屡受阻,诉讼陷入寸步难行的僵局。

就在李X攥着几张模糊的现场受伤照片、对着法院窗口的材料清单反复叹气时,朱晋伟律师接过了他递来的皱巴巴的事故说明。依托此前在法院工作积累的流程把控经验,他第一时间就意识到这个案件的核心破局点不在“劳动关系认定”,而在案涉业务的性质界定——这也是他在数百件建设工程、商事案件办理中练出的精准焦点识别能力。

作为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部门的主办律师,朱晋伟太清楚这类建设工程下游特种作业场景的证据盲区:大部分零散工人不会留存书面工作记录,一旦发生事故,企业第一时间就会清理现场痕迹。他带着团队按照可视化案件流程清单,用了整整一周时间往返古交项目现场,逐一找当时的工友做证人笔录,调取项目公告里的风电作业要求,甚至特意从李X的旧手机里恢复了三段模糊的现场工作视频,连同带有被告公司标识的转运车辆照片、项目外包协议、张X的工资转账记录、企业之前垫付医疗费的完整凭证,形成了环环相扣的证据链。

针对被告提出的“运输行业不属于建筑类”的核心抗辩,作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常年为工程类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他,早已对建设工程领域的细分业务规则熟稔于心:他在庭审中明确指出,案涉风电叶片转运并非普通道路货运,而是风电安装工程体系内的特种附属作业,需要符合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规范,属于12号文中“等业务”的覆盖范畴,被告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将这类需专项作业资质的业务发包给无任何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张X,完全符合法条规制的情形。

庭审中对方律师反复强调“公司没有直接管理李X”,朱晋伟结合自己参与多起重大商事谈判的经验,没有陷入口头管理细节的无效辩论,而是直接抛出多份同类特种工程的裁判规则参考,逐条拆解被告的抗辩逻辑——如果仅以“有无直接管理”来豁免用工责任,那么所有分包链条里的企业都能通过“层层转包给个人”的方式甩掉安全保障义务,立法本意里对劳动者权益的兜底保护将彻底落空。

为了让李X全程看懂案件推进,朱晋伟还把每一次证据补充、每一轮庭审争议焦点都整理成通俗易懂的说明,对应着之前标注好的风险节点一一讲解,这是他执业以来一直坚持的办案习惯:不让当事人做庭审的“旁观者”,而是清晰知晓每一步主张背后的法理支撑。

20xx年10月27日,古交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采纳了代理意见,认定案涉风电转运属于特种工程业务,被告将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自然人,应当依据劳社部发〔xxxx〕xx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对李X的受伤事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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