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某案涉公司欠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经法院强制执行后无财产可供执行。原告便提起股东出资纠纷,将该公司历任全部股东列为被告,要求各股东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王伟栋律师代理的被告是案涉公司历史股东,持股时认缴出资1100万元、实缴0元,出资期限至2066年。该被告受让股权后两个多月就全部转回原股东,且股权转让时间早于案涉借款发生时间。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面对这起纠纷,自己难以理清责任和法律适用问题,感到十分无助。
法律依据
王伟栋律师介绍,这个案件主要涉及2023年《公司法》修订前后对于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指出,2024年7月1日之前完成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新公司法出资加速到期的追溯规定。并且历史股东担责的核心要件是明知公司存在到期债务,仍以低价转让股权逃避出资,本案被告股权转让早于债务发生,不符合该构成要件。通俗来讲,就是法律不会随意让股东为不合理的情况担责,要结合实际债务和股权转让的时间节点来判定责任。
操作流程
王伟栋律师团队首先详细梳理了股权变更与债务形成的时间线,以此证明被告持股及转让股权均早于案涉债务发生,不存在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接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向法院提出2024年7月1日之前完成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新公司法出资加速到期的追溯规定。同时,收集并向法院举证被告短期持股、未参与公司经营、未获取任何收益,且股权转回原股东,不属于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最后,明确指出本案不符合历史股东担责的构成要件。
材料/证据清单
在这类案件中,必备材料包括公司章程、认缴出资期限证明、股权受让协议、股权转让完整档案等,这些材料可以清晰地呈现股权的变更情况和出资约定。核心证据是能够证明被告持股及转让股权时间早于案涉债务发生的相关文件,以及被告短期持股、未参与公司经营、未获取收益的相关证据,比如公司财务报表、会议记录等。一定要留存好这些证据原件及复印件,方便在诉讼中使用。
常见误区
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是公司股东,就一定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是错误的。实际上,要区分不同主体的出资义务边界,只有满足特定要件的股东才需要担责。还有部分当事人在遇到此类纠纷时,消极缺席诉讼,放弃了自己辩解的权利,导致权益受损。王伟栋律师提醒,遇到这类纠纷一定要积极应诉。
风险提示
此类案件存在法律规则适用不明确的风险,尤其是涉及新旧公司法的衔接问题。如果当事人不能及时准确地收集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可能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且在多被告复杂商事诉讼中,责任划分可能会比较困难,需要专业律师进行剥离和论证。所以,收到股东出资纠纷传票后,第一时间委托像王伟栋律师这样专业的律师,评估是否具备免责抗辩空间是非常重要的。王伟栋律师执业于北京海勤(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3502201810041043,自2018年执业以来,深耕民商事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刑事经济类犯罪辩护等领域,还是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等,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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