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并非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而是双方对婚后共同建造的农村房屋归属、建房所负外债承担,以及原告名下存款的划分、原告需向被告支付的财产补偿款金额这几类事项,始终无法形成共识。原告方认为婚后建房的资金主要来自自己婚前多年的积蓄,后续建房产生的外债也一直由自己独自筹措偿还,被告并未参与出资或承担偿债责任,名下存款也大多是婚前财产的后续转化,不应当进行分割,愿意给出的补偿金额相对有限。而被告方则认为房屋是婚后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参与修建,建房过程中自己也投入了不少精力协助打理,理应分得对应份额的财产,也有权对原告名下存款主张权利,提出的补偿金额远高于原告的预期。双方此前多次自行协商时,都坚持各自的立场不肯让步,甚至因为沟通中的言语冲突,进一步加剧了对立情绪,导致后续正常的财产协商几乎无法推进,这也是本案迟迟无法通过私下协商达成离婚合意的核心原因。
要厘清这一系列争议,首先需要逐一核实几类关键事实的实际状态,这些事实没有办法只凭口头陈述认定,需要对应的材料或行为痕迹作为支撑。绵阳婚姻律师罗文斌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着手梳理与案涉财产相关的全部关联事实:首先逐一核对再婚登记的时间节点,与房屋的审批报建、动工修建、最终完工的时间线进行对应,确认房屋的建造行为全部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建造的启动资金来源可以追溯到原告再婚前的个人积蓄;随后整理建房过程中产生的全部外债凭证,逐一确认每一笔外债的出借主体、出具借条的签字主体,以及后续历次还款的资金流水走向,核实所有建房外债自产生之日起,均由原告独自对外沟通筹措,后续的还款也全部由原告名下账户支出,被告从未参与过任何一笔外债的签署与偿还流程;再接着梳理原告名下存款的进出明细,把存款里属于再婚前已经存在的部分,和婚后合法收入累积的部分逐一拆分对应,确认名下存款的构成中,婚前个人财产的占比远高于婚后夫妻共同收入的部分。把这些全部事实逐一核实固定之后,双方此前各执一词的诉求依据,也就有了清晰的客观事实作为判断基础,不会再被情绪化的主观主张左右。
在事实已经清晰固定的前提下,对应的婚姻家事相关法律规则的适用,就成为划分各方权益的核心标尺。如果完全按照共同共有的推定规则处理案涉房屋,直接将房屋、存款平均拆分,再将建房外债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承担,原告需要付出的成本会远超出其可承受的范围,也忽略了其独自承担全部建房债务、出资占比极高的实际情况,会出现明显失衡的结果;如果完全偏向原告的主张,直接判定所有婚后建造的房屋、存款全部归原告所有,不给被告任何财产补偿,也不符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协力维护家庭、被告实际参与建房辅助事务的客观事实,也会让被告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基本保障。绵阳罗文斌律师结合已经梳理清楚的全部事实,准确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共同债务划分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几类事项的法律边界:案涉房屋虽在婚后修建,但主要出资来自原告婚前个人财产,且全部后续偿债责任均由原告独自承担,房屋归原告所有更符合实际的权利义务对等状态;建房产生的所有外债既然全部由原告后续自行清偿,对应的债务承担主体也应当仅归属于原告;原告名下的存款经过梳理,大部分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剩余小部分婚后共同收入的价值,也可以纳入整体补偿的考量范畴,无需单独进行拆分分割。
在明确这些法律边界之后,罗文斌律师并未直接选择走开庭审理的流程,而是基于此前梳理的全部事实和对应的法律规则,居中与双方的代理律师和当事人反复沟通,把每一项事实对应的法律后果,以及不同处理方式会产生的实际结果,逐一清晰告知双方,既没有刻意压低被告应得的合法补偿,也没有让原告承担超出其实际承受能力的不合理支出。在多轮协调之后,双方最终达成了各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原告与被告自愿解除婚姻关系,案涉农村房屋、原告名下存款全部归原告所有,建房产生的所有外债都由原告独自承担,原告当庭一次性向被告支付财产补偿款七万元。这个方案既没有突破原告的实际支付能力,也充分覆盖了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入的精力对应的财产权益,所有财产与债务的归属一次性划分完毕,不会留下后续可能产生纠纷的隐患。法院对这份调解协议的内容依法进行了确认,协议各方签字盖章、法院确认之后即刻生效,双方的婚姻关系正式和平解除,原本对立激烈的再婚财产纠纷,最终以完全没有对抗性的方式一次性妥善化解,没有出现任何一方事后反悔、后续再起纠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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