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某财务负责人辩护人,巧辩从犯获轻判
在这起金额高达1500万元的财政扶持资金诈骗案中,当事人B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被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提起公诉,法定量刑起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由于核心决策者C在逃,B一度被视为案件的主要追责对象。张天昌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查阅案卷材料,结合B的供述与客观证据,梳理出B的行为全程受实际控制人指使,仅负责按照指令篡改财务数据、提交申报材料,并未参与项目决策、资金分配的核心环节,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通俗来说,共同犯罪就像多人合作完成一件事,有人牵头拿主意、有人执行打下手,后者在法律上就可能被认定为从犯,量刑时会比主犯更轻。本案中,正是律师通过证据论证B的次要作用,让法院采纳了从犯认定意见,为后续减轻处罚打下了基础。
联动退赃认罚,叠加情节筑牢从宽基础
在敲定从犯的辩护方向后,张天昌律师同步梳理案件中的全部从宽情节:案发后公司已全额退缴1500万元涉案资金,取得了被害单位云南省财政厅的书面谅解;B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自愿认罪且主动缴纳罚金。律师没有孤立看待单个情节,而是将这些事实与从犯认定串联起来,形成完整的辩护逻辑链条,向法院说明B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已通过退赃得到弥补,本人也具备明显的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简单来讲,缓刑相当于给符合条件的轻罪罪犯一个不在监狱服刑的考察期,只要考察期内遵守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本案中,律师正是通过叠加从犯、退赃、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将原本十年起步的刑期降至三年,为适用缓刑创造了法定前提。
在逃主犯不影响从犯认定,辩护意见获法院全面采纳
案件审理过程中,曾出现“主犯未到案无法区分主从犯”的争议倾向,张天昌律师针对性提出辩护意见:认定从犯不要求主犯到案,只要现有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较小,就应当依法认定从犯地位。最终法院采纳了全部辩护意见,认定B构成诈骗罪且系从犯,结合全案从宽情节,依法减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本案的处理过程,是执业律师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典型缩影,依托对证据的细致梳理与对量刑规则的精准运用,最终实现了符合当事人利益的案件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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