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当初想要承包工地食堂和配套小店,向相关公司转了50万承包费,后续进场前才发现这家公司根本没有案涉场地的合法处置权,承包合同从根源上根本没办法履行。双方谈妥后拉上两名自愿兜底的自然人一起,四方共同签署《退款协议书》,约定公司要在固定期限内全额退还50万承包费,逾期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法律允许的民间借贷类最高合法年化违约标准)计付违约金;两名自然人自愿为全部债务,包括本金、违约金、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等所有费用,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债务到期后债权人既可以找原债务人要钱,也可以直接找担保人全额要账,不用先找原债务人追责),协议同时明确违约方要承担守约方的律师费、保全费等所有实现债权的支出。
可退款期限到了之后,公司仅零星退还10万元,剩余40万本金多次沟通催讨都被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原告走投无路委托律师代理案件。
作为福建江一律师事务所主任、原告的一审代理人,执业以来累计承办超300件案件,深耕民商、婚姻家事领域的本案代理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全案证据链条,核心围绕四方签署的退款协议做条款拆解,精准锚定退款时限、违约金计算标准、连带保证覆盖范围、维权费用承担四项关键约定,同步匹配全量银行转账记录、部分还款的往来凭证、后续委托律所产生的律师费发票与委托合同,形成无断点的完整证据链。
立案当日同步向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对公司及两名担保人的账户、名下房产、车辆全部采取冻结查封措施,从程序上切断被告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的可能性,为后续强制执行提前筑牢财产基础。
后续开庭阶段,这家涉案公司和其中一名担保人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适用缺席审理规则(白话解释:被告无故不到庭,直接视为主动放弃答辩、质证的抗辩权利,法庭可以依据原告提交的有效证据直接作出裁判)。庭审过程中,江格格律师逐项向法庭出示对应证据,逐一说明每一项诉讼请求对应的协议约定和法律依据,重点论证案涉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明确约定为三年,并未超出法定主张时效,两名担保人必须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按LPR四倍主张的逾期违约金、协议明确约定的律师费、保全费都属于合法有效的约定范畴,应当全部得到支持。
最终法院完全采信全部代理意见,认定案涉《退款协议书》合法有效,判决涉案公司限期返还剩余承包费400000元,按年利率12%(对应同期LPR四倍标准)计付逾期违约金,全额承担原告支出的15000元律师费;两名自然人担保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方承担。原告的全部合法诉求均得到法院支持,连带清偿的判决结果也极大拓宽了后续执行的财产覆盖范围,回款保障力度大幅提升。
作为福建江一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江格格律师常年担任多家事业单位、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始终秉持以专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审慎对待每一起案件的执业理念,依托300余件案件的实务积淀,尤其擅长全流程把控诉讼节点,在复杂纠纷中精准梳理证据脉络与法律关系,优先以调解方式在诉前、诉中高效化解矛盾,除本次涉及的合同承包类纠纷外,还可专业处理各类民商事争议、婚姻家事细分纠纷、普通刑事辩护全阶段法律服务,兼顾法理与情理,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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