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写着“今借”,钱却没到账,这能算借款吗?2019年6月13日那天,被告杨某某来到原告李某某家中,李某某因身体高度残疾,此前曾获得一些赔偿金。杨某某称自己经营的摩托车零售店急需进货,想向李某某借款50,000元。李某某出于好心,将50,000元现金交付给了杨某某,杨某某当场出具了借条,约定月息2分,用期一年,利息三个月一付,到期不还,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借款后,杨某某按月利息2分偿还了6个月的利息6,000元,之后便不再向李某某偿还本金和余下利息。李某某在身患残疾的情况下,本想支援杨某某创业,没想到却遭遇这样的事,无奈之下,只好起诉至法院。
此案由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的邝珍律师代理。邝珍律师有着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的学历,自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约18年,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其中专注紫阳县案件办理,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5000余件,在当地法律服务市场颇有经验。
邝珍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梳理了案件细节。他深知,对于这起民间借贷纠纷,关键在于证据的认定以及借款关系的梳理。李某某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杨某某出具的借条以及律师费增值税发票、银行现金缴费单等证据。邝珍律师认真分析这些证据,借条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证明杨某某向李某某借款50,000元的事实。而律师费增值税发票和银行现金缴费单,因杨某某在借条上承诺借款未按时归还,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且该律师费是李某某为提起本次诉讼的合理开销,所以也应被采信。
在法庭上,邝珍律师围绕借款关系展开有力辩护。他指出,李某某与杨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李某某履行了出借义务,杨某某就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对于利息的计算,双方约定月利率2%,借款后杨某某偿还了6个月利息6,000元,利息支付至2019年12月13日,所以从2019年12月14日起,杨某某应当继续支付利息至借款本息清偿时止。利息在不同时间段按照相应法律规定支付,2019年12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年利率24%支付,2020年8月20日至本息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某某的主张。被告杨某某需向原告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相应借款利息,同时还要支付李某某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这场官司,邝珍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帮李某某讨回了公道。就像有人说的,在法律的战场上,专业和经验就是最有力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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