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提供零散劳务的务工者遇到受伤情况时,第一反应是走工伤索赔流程,默认先去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却没理清不同用工关系对应的维权路径,反而可能走错方向拖慢进度。
陈某经营的劳务经营部,承接了当地一处农产品加工点的装卸业务,之后把这批装卸活按计件的方式交予王浩完成,双方约定最终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结算报酬,王某什么时候找人帮忙、每天安排几个小时完工,都可以自己决定,经营部不做硬性考勤要求。王某作业过程中意外受伤,自行提交材料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务经营部不服该结果,向永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这家小型劳务经营部此前没有处理过这类纠纷,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完全不熟悉,找到王永军律师团队代理案件。王永军2014年开始执业,是甘肃子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也是甘肃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人才库成员,他带团队梳理了全案证据链条,结合自己总结的流程化办案方法,没有执着于纠结报酬结算的形式,而是围绕劳动关系核心的从属属性拆解事实:涉案装卸工作是单次短期的临时任务,王某不受经营部的规章制度约束,不用坐班打卡,也无需服从经营部的人事安排,他还能自主召集他人参与作业、自行分配所得报酬,双方不存在人格和经济上的隶属关系。为了补全逻辑链条,律师指导当事人整理了此前多次同类业务的结算凭证,对应印证这类合作模式的劳务属性,同时在庭审过程中逐一回应对方提出的“按件计酬属于工资发放形式”的主张,把零散的事实串联起来,指向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核心结论。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诉求,确认该劳务经营部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方负担。判决书中明确写明,劳动关系成立的核心是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该案中双方结算方式灵活,作业安排完全由被告自主决定,工作本身带有明显的临时性,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定认定标准。
不少务工者和小型经营主体,都容易混淆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边界。遇到这类纠纷,先不要直接默认属于劳动关系,先对照几个核心要件核对:首先看用工一方有没有对劳动者进行日常考勤、规章制度约束,再看工作内容是不是用工主体业务的核心组成部分,还有报酬的发放是长期固定按月结算,还是按单次工作量即时结清。如果确实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劳务合作,受伤后可以直接走人身损害赔偿的索赔路径,不用硬走劳动关系认定的流程,反而徒增维权时间成本。王永军律师执业十余年里,除了处理各类诉讼案件,还整理了劳动用工合规等多套实务课件,研发了面向中小企业的法律服务产品,运营的普法公众号也在持续输出这类实操层面的法律常识,不少本地小微企业通过这些内容提前梳理用工规则,避免后续出现同类权责不清的纠纷。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