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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夯实与策略预判,助力天然气安装工程款纠纷案原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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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11 · 116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黄明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1320231061423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刑事辩护、税务类纠纷
咨询电话:17383651706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在央企、上市公司前后十年从事财务工作并长期担任财务负责人,除律师资格外,还拥有税务师、高级会计师职称,具有财税及法律复合型知识结构。同时熟悉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等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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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南充某天然气公司起诉四川某房地产公司追讨工程款及违约金,黄明等律师代理获法院全额支持工程款本金、部分支持违约金诉求。律师梳理证据锁定欠款金额,辨析违约金条款效力,平衡诉讼目标。此案揭示合同变更及违约金认定规则。

在商业合作中,合同履行常因各种因素出现纠纷。四川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南充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天然气安装工程款纠纷,经法院审理有了结果,原告方南充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在黄明等律师的代理下胜诉。

20年8月31日,南充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合同》,负责其某项目二期427户天然气管道设施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208万余元。合同约定被告签订后付50万元,余款158万余元于“通气点火前”付清。但合同履行中,被告资金周转困难,20年9月1日,双方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协调下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方式,被告以三期项目50个车位销售款抵扣剩余工程款,并承诺最迟于20年12月31日前付清。然而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足额支付,截至起诉前,仍拖欠工程款本金110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原告为维护权益,委托黄明、赵X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及按原合同约定银行贷款利率三倍计算的违约金18万余元。

黄明律师来自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是一位具有独特“财税+法律”双重视角的复合型律师。他在步入法律行业前,已在大型央企及知名上市公司从事财务工作近十年,并长期担任财务负责人,还考取了中国律师、税务师及高级会计师资格。他和赵X律师介入案件后,对案件材料进行细致研究,确定了核心争议焦点,即欠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适用原合同约定还是视为变更后未约定。

-夯实债权基础:律师通过梳理银行流水、双方盖章确认的《往来款项确认书》等证据,在法庭主持下与被告当庭对账。根据证据规则,这些客观的财务资料能清晰反映资金往来情况。最终精确锁定无争议的欠付工程款本金为1,019,541元,为核心诉求奠定坚实事实基础。

-辨析违约金条款效力:针对违约金争议,律师指出虽然《补充协议》变更了原合同付款方式和期限,修改了违约责任条款表述,但未明确“免除”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变更需明确约定,未明确免除的违约责任依然存在。被告长期拖欠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律师向法庭充分陈述原合同违约金标准约定背景。

-平衡诉讼目标与裁判可接受度:律师预见到法院可能基于《补充协议》签订背景、条款文义及公平原则,对违约金标准酌情调整。依据司法实践中对合同履行和公平原则的考量,律师将诉讼策略核心放在确保工程款本金全额支持,并将违约金作为争取项。

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律师关于工程款本金部分的主张,并部分支持了违约金诉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019,541元;认定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补充协议》对原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作出变更,在双方未重新明确标准的情况下,酌情裁定违约金自最终确定的逾期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此判决中,工程款本金全额支持及对违约金的酌情调整都与律师的代理策略相契合。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揭示了合同履行过程中条款变更对违约责任认定的影响。黄明等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案件核心,通过娴熟运用证据规则和理性的策略应对,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若企业在合同履行中遇到类似纠纷,可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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