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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合同无效债权转让追偿案主体代理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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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10 · 104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毅超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32人 执业9年
律所:山西旭日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407201710924766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法律顾问、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035438395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王毅超律师,执业于山西旭日明律师事务所,本所的办所理念是客户利益至上,通过提供专业化、团队化、规范化的服务,达到“至诚至信”、“合作共赢”的目的,以团队精神、以精湛的业务水平、高层次的专业素养,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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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王毅超代理的建设项目合同无效债权转让追偿案中,原告通过债权受让取得案涉权利,因被告项目手续停滞致协议无法履行,本案核心围绕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规则、债权转让效力及责任承担展开。

原告通过受让方式取得案涉协议项下全部权利义务,被告曾与案外第三人达成旧城拆迁改造委托出资协议,第三人依约垫付数百万拆迁安置补偿款,后项目重建手续未办结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第三人将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原告,原告据此主张权利。

主体资格与转让效力抗辩破解

针对被告主张原告主体不适格、转让无效的抗辩,王毅超律师整理全套转让协议、权利转让通知、关联民事裁定书及原合同第三人当庭确认意见,形成完整证据链,最终法院认定案涉权利义务转让合法有效,原告具备适格主体资格。

合同无效后的返还逻辑搭建

预判委托开发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王毅超律师未单纯主张双倍违约赔偿,而是立足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规则,以第三人代被告垫付拆迁补偿款为事实基础,同时梳理拆迁协议、收款收据及被告加盖公章的同意支付批注,证实款项属代被告履行义务,法律后果归属于被告。

利息请求的精准争取与裁判落地

精准锁定垫付款实际发生时间,依据司法解释区分新旧利率分界节点,向法庭阐明资金长期被占用的实际损失,法院最终支持以全部垫付款为基数分段计息,自垫款实际发生日起算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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