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唐某接到名誉权纠纷传票为叙事起点:彼时原告主张其发布的两款短视频恶意诋毁服饰设计工作室及经营者,已造成经营者精神入院、店铺营收下滑,索赔10万元并要求在视频平台置顶致歉90天。作为唐某的代理人,潘龙利律师首先锚定案件核心矛盾:名誉权侵权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内容明确指向特定主体”“存在侮辱诽谤不实表述”“权利人社会评价下降与行为直接关联”三个刚性要件,原告方提交的证据链条多处存在缺漏。2024年专职执业的潘龙利律师,此前有4年多法院工作履历,毕业于广西大学的她是中国共产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本次承办该案时执业总案件量已逾200件,其中刑事辩护方向累计办结30余件经济类犯罪案件,民商诉讼代理量超100件,处理这类涉网络平台的人格权纠纷,她始终坚持从证据细节抠破对方逻辑闭环。该案的核心难点体现在三处:一是涉案视频所用“南宁漫展抽象人”“南宁抽象白嫖女”等表述,能否直接锁定两名原告?二是原告主张的10万元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是否能证明与涉案内容发布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三是被告是否已实际实施了侮辱诽谤的侵权行为,该承担何种对应责任?潘龙利律师当庭提交核验笔录:通过主流地图软件、电商平台搜索涉案关键词,均无法直接定位到涉诉的工作室及经营者,这类表述属于网络公共语境下的泛化调侃,不具备唯一专有指向性,普通第三方观看视频后,不可能精准识别出特定主体。随后针对原告方的核心损害证据逐一质证:其一,原告提交的入院记录明确显示,其在涉案视频发布前就已经确诊相关精神类病症,早已进入治疗周期,所谓“因被诋毁导致精神受创住院”的主张完全不成立;其二,原告主张经营下滑损失所依据的全部凭证,仅为单方手写的收支记录,没有对应交易流水、纳税凭证、平台后台经营数据佐证,不具备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证明力,直接切断了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联。最终法院采纳全部抗辩意见,认定被告视频内容未明确指向两原告、不存在侮辱诽谤情形,不构成名誉权侵权,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1000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赔偿及致歉责任,实现本案全面胜诉。
除本次深度拆解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外,潘龙利律师在多业务领域均有稳定实务积累。刑事辩护领域专精于全部经济类犯罪案件,覆盖非法经营、毒品、诈骗等重罪类型,多案达成取保候审、减轻或罪轻判决结果。合同纠纷领域涵盖建设工程、民商事交易类争议,累计代理量超百件,擅长在诉讼、调解多渠道平衡合法诉求与情理边界。公司治理领域为多家制造、服务、科技类企业提供常年顾问服务,年均审改数百份合同、出具千余次合规咨询及法律意见,主导搭建合同管理体系、完成内部制度合规审查,有效压降企业运营法律风险。侵权责任领域覆盖人格权、涉产权损害等各类争议,擅长从侵权构成要件细节切入拆解对方证据链条。此外潘龙利现任北海市仲裁委员会调解员、广西民法学会会员、广西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南宁市良庆区青少年服务法律顾问专家团队成员、南宁市良庆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涉外服务律师,执业证号14501202411741947,执业于广西法顺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广西南宁市良庆区歌海路19号国际平稳基金B座3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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