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安,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很多当事人由于对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了解不足,在自行处理纠纷时常常陷入困境。比如不熟悉举证要求,不了解本地裁判尺度,导致在案件中处于不利地位。这就凸显了专业律师介入的必要性。
下面以周耀东律师办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为例。2013年6月1日,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XX项目钢结构、钢楼承板安装合同》,XX公司承包相应安装工程。工程完工后,双方在工程造价和已付款方面存在争议。XX公司认为XX公司尚欠工程款45万元及违约金12.28万元,而XX公司则主张已支付完所有款项。
周耀东律师在办理此案时,对争议焦点进行了深度剖析。首先是工程造价的确定上,XX公司主张按2014年7月26日申报并于2015年1月25日确认的《工程量结算单》认定为200.72万元,XX公司则主张按2016年1月《承包工程结算单》的金额认定。周耀东律师提出三点理由支持最终结算金额为200.72万元。一是被申请人的项目经理对该金额的《工程量结算单》签字确认;二是诸多案例表明发包方拖延结算应视为认可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三是申请人提交的结算文件是依据双方约定的决算单产生,是约定的结算付款依据。同时,周律师还特别指出被申请人提交的《承包工程结算单》是进度结算,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依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认为应以《工程量结算单》总价确定应付款。仲裁庭采纳了周律师的意见。
在已付款的认定上,XX公司和XX公司的主张也存在差异。周耀东律师认为XX公司主张的部分款项,如代购材料款、吊篮维修费、借条款项以及代付款等,缺乏合理依据。仲裁庭同样认可了周律师的观点。
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周耀东律师展现出了高度的责任心和细致的服务态度。他耐心为当事人答疑解惑,详细核对各项材料,如实向当事人披露案件风险,绝不盲目承诺。在案件推进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方案。经历三次开庭,他多次提交代理意见,积极与仲裁员沟通案件和证据意见,多次整理庭审材料并补充代理意见。
最终,西安仲裁委员会裁决XX公司支付XX公司45万元工程款及12.28万元违约金。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XX公司主动履行,案件圆满结案。
对于普通当事人来说,在遇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要注意签订合同时明确结算期限和后果;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如结算单据、付款凭证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结算文件,并注意保留送达证据。在处理纠纷过程中,要充分了解本地的裁判尺度和行业惯例,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避免陷入维权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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