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纠纷的错综复杂中,劳动者常常处于弱势地位,面临诸多维权难题。高某和万某的经历便是如此。高某在某批发部工作多年,2024年5月11日工作时摔倒致脚部受伤,却因批发部未缴纳工伤保险且未申请工伤认定,无法享受相关待遇。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还被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而万某在2024年7月18日卸货时受伤,公司却坚称其卸货行为是个人行为,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工伤认定面临撤销风险。这两位劳动者都陷入了维权的泥沼,未来充满了不确定性。
此时,李芝茂律师登场。从世俗理性角度看,这两个案子都面临不小挑战。高某的案子,批发部坚决否认劳动关系存续时间,还称其非工作时受伤,证据模糊,抗辩复杂;万某的案子,公司咬定卸货非其工作职责,是私自行为,证据收集和法律解释难度大。而且这类劳动和工伤纠纷案件,耗时久、环节多,可能会影响律师的办案效率和收益。然而,李芝茂律师是武汉理工大学法学本科学历,有着七年多执业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擅长处理民商事案件,尤其专精合同纠纷案件。他深知这两起案件背后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是对公平正义的渴望。基于对法律问题的判断和对职业原则的坚持,他毅然接下了这两个案子。
先看高某的劳动争议案。高某2022年5月入职某批发部,从事提货、送货等工作,工作由批发部经营者通过微信管理安排,每月工作27天,工资也有调整。2024年5月受伤后未再工作。批发部称高某非工作时受伤,且已于2024年8月21日解除劳动关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存续期间的认定。在劳动纠纷领域,这种劳动关系认定问题是常见风险,用人单位常以各种理由否认劳动关系,给劳动者维权带来极大阻碍。
再看万某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万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物流运输,事发当日受安排送货,收货方要求卸货,经车队负责人指示帮忙卸货时受伤。公司认为卸货非工作职责,不应认定为工伤。本案核心争议是万某卸货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即卸货行为是否属工作原因及职务行为。在工伤认定领域,工作原因和职务行为的界定是共性难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常在此产生分歧。
在高某案的办理过程中,李芝茂律师首先全面核查证据,收集高某的工作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以证明其受批发部管理和安排工作的事实。在法律逻辑拆解上,他明确指出高某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面对批发部的抗辩,他巧妙运用另案中批发部自认的事实进行反驳。对于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他深度剖析微信聊天记录,将日常沟通转化为关键法律证据。过程中也遇到不少挫折,但他始终坚持。
在万某案中,李芝茂律师精准捕捉到微信聊天记录中车队负责人的指令细节,将其作为证明“卸货属职务行为”的核心证据。在策略制定上,紧扣《工伤保险条例》中“三工原则”的法理内涵,将卸货行为合理界定为送货任务的延伸。庭审中,他逻辑严密、说理透彻,应对原告的各种质疑。
最终,高某案的裁判结果如下:法院认为批发部具备用工主体资格,高某工作内容属其业务范围,受其统一管理,双方具有工作隶属性,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关于解除时间,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定双方于2024年8月21日协商一致解除。判决确认高某与批发部自2022年5月至2024年8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批发部负担。本案裁判结果仅针对个案具体事实与证据,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取得相同处理结果。这一判决让高某在后续工伤赔偿中有了依据,为维权打开了大门。
万某案中,法院认为万某帮忙卸货系受原告指示从事的工作内容,属于职务行为的延伸,在卸货过程中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法定情形。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承担。同样,本案裁判结果仅针对个案具体事实与证据,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取得相同处理结果。这一判决维护了万某的合法权益,使其能享受工伤待遇。
从行业价值来看,这两起案件具有重要启示。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律师要善于从复杂的证据和陈述中提炼关键事实,运用已有的法律事实形成反驳证据。在工伤认定方面,要紧扣法律条文,准确界定工作原因和职务行为。对于劳动者而言,要注重证据收集,及时维权;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依法履行义务,规范管理。
李芝茂律师始终秉持务实与严谨的工作风格,在复杂案情中迅速抓住核心争议点,以清晰逻辑和充分准备为客户争取权益。他用专业和专注践行着“为每一次委托负责”的执业理念。在未来的执业道路上,他将继续坚守法律底线,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文为案件纪实分享,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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