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与苏某乙于2016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3年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诉讼过程中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工资、公积金、养老金等财产做出处理。为主张自身财产权益,李某甲委托律师代理,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诉请依法分割苏某乙婚内取得的工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等收入合计24.4万余元,主张分得对应份额。
案件审理过程中,苏某乙当庭提出三项抗辩:一是其婚内工资收入已全部用于家庭日常开支与共同房屋房贷偿还,无剩余可供分割;二是此前提取的1.1万余元住房公积金已用于缴纳房屋大修基金,不存在可分割份额;三是此前离婚判决已认定李某甲属于婚姻过错方,按照财产分割规则,李某甲仅能分得对应比例的份额。
律师接手案件时,面临三重现实障碍:首先是证据层面的核算难点,案涉十余笔跨多年度的工资流水、公积金缴存记录、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分散在不同机构出具的材料中,金额存在大量零散收支抵扣,逐一核对固定可分割的资产基数耗时久、瑕疵多,稍有不慎就会被对方以“资产已消耗”抗辩剔除。其次是法律适用层面的既定事实约束,前案离婚判决已明确认定李某甲存在婚姻过错,且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已按照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苏某乙予以倾斜,本案中李某甲主张均等分割婚内资产的诉请缺乏裁判支撑,当事人初期的过高诉讼预期与司法实践的裁判尺度存在明显偏差。第三是事实查明层面的模糊地带,苏某乙提交的日常开支、房贷偿还的零散凭证,看似与工资流水收支时间高度吻合,很难直接举证其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诉请中24万余元的标的大概率会被大部分驳回,当事人的代理投入与预期收益容易出现明显失衡。
律师没有直接围绕24万余元的总标的展开全面举证,而是第一时间调整代理思路,将工作核心锚定在“筛选有明确制度属性、消耗去向可核实的固定财产”上,放弃了已无查实可能的工资余额主张。
他第一时间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调取苏某乙婚姻存续期间全部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明细,逐笔核对缴存金额、提取记录,核实到对方所称用于缴纳大修基金的1.1万余元公积金,对应的房屋大修基金支出已经在前案离婚诉讼的房产分割中予以处理,该笔款项不得重复主张,最终锁定当前公积金账户剩余可分割余额为3300余元,养老保险婚内个人缴费部分总额为1.7万余元,形成完整的无瑕疵证据链条。同时,律师多次与当事人沟通释明此前离婚判决的既判力规则,说明过错方财产分割的司法裁判惯例,主动调整诉讼预期,避免当事人因坚持不合理诉求产生不必要的诉讼成本,最终围绕已锁定的两类固定财产提出对应的分割主张,对齐法院裁判标准。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作出判决,认定苏某乙婚内工资已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无剩余可供分割;提取的1.1万余元公积金确已在前案处理,仅就剩余的公积金余额、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进行分割,结合此前离婚判决的过错认定规则,按照40%比例判定李某甲分得对应份额,最终判决苏某乙十日内支付李某甲住房公积金分割款1300余元、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分割款6800余元,驳回李某甲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裁判结论仅针对个案,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获得相同结果。
作为西安法学会会员、陕西诺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负责人,杨旭东结合其多年来办理百余起家事案件的实务经验指出,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当事人往往容易对“婚内全部收入均等分割”存在认知误区,实际上工资类流动性资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用于日常消费、家庭开支是普遍常态,很难证明其在离婚时仍有等额留存可直接分割。
这类案件办理的核心要点,并非一味追求高额诉讼标的,而是优先锁定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这类去向固定、权属清晰的婚内财产,搭建扎实的证据链条锁定可分割基数。同时要尊重前案生效判决已认定的事实,理性调整诉讼预期,脱离实际的诉求不仅不会被法院支持,反而会增加当事人的时间与精力成本。杨旭东表示,家事案件的办理始终要平衡法理与情理,不能为了迎合当事人的过高预期提出违背裁判规则的主张,专业代理的价值从来不是突破法律底线争取不当利益,而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帮当事人厘清权益边界,把原本可能完全无法主张的合法份额实实在在落袋,以审慎履职维护当事人的合理诉求。
杨旭东2024年正式执业于陕西诺克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200件,深耕婚姻家事领域的同时在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办理中也具备丰富实务经验,始终秉持“以法理为尺,以善意为本,以专业立身,以审慎履职”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定制适配个案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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