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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人如何撤销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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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17 · 2795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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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立遗嘱人可以书面方式变更或者重新立下遗嘱等方式撤销遗嘱,只要订立遗嘱的主体还没有去世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变更或者撤销遗嘱。然后之前订立的遗嘱就会无效了。撤销后也并不是必须要订立新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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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遗嘱人如何撤销遗嘱?

遗嘱的变更、撤销方法有下列几种:

1、以书面形式明示变更或撤销原遗嘱。

2、以立新遗嘱的方式变更或撤销原遗嘱。

遗嘱人在订立新的遗嘱中,不论是否明确撤销、变更原遗嘱,只要前后两个遗嘱的内容相抵触,即意味着前遗嘱被推定为变更或撤销。全部抵触,全部撤销,部分抵触,部分撤销。但是,如果遗嘱人原来所立的遗嘱是公证遗嘱,在变更或撤销原遗嘱时,仍需经原公证机关办理。

遗嘱的撤销同设立遗嘱一样是遗嘱人的自由,可以单方面进行,也可在生存期间的任何时间和地点进行。其方式和程序一般应当同原立遗嘱的方式、程序相适应。也可以立新遗嘱的方式使原遗嘱丧失法律效力。遗嘱人的行为与遗嘱相抵触时,其抵触行为视为对原遗嘱的撤销;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时,则推定为对原遗嘱的撤销。

二、遗嘱的形式有哪些?

1、自书遗嘱

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称为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将自己的意思用文字表达出来。

民法典》(.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通常是在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病不能写字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但为了保证代笔人书写的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减少纠纷,应由二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它在场见证人和遗嘱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录音遗嘱是由录音机录制下来的遗嘱人口授的遗嘱。用录音遗嘱容易被伪造和剪辑,因此,法律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头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任何在世期间积累了财产的主体,都可以选择订立遗嘱来处分自己的财产,避免在自己死亡后,亲属就遗产的分割问题发生纠纷。遗嘱订立后,此财产所有者,可以选择合适的方式变更或者撤回已经订立的遗嘱,然后之前订立的遗嘱就会无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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