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咸宁地区常见的个人之间劳务报酬拖欠纠纷,务工人员黄某某受雇于杨某某从事家装瓷砖铺贴作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仅以口头约定确立劳务关系。2016年至2017年间,黄某某按要求完成多个小区的施工任务后,双方于2018年7月统一对账结算,杨某某亲笔出具欠条,确认欠付泥工工资19000元并承诺2019年春节前付清。但结算后杨某某仅支付4000元,剩余15000元尾款经多次催告仍长期推诿拒付,黄某某遂委托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殷先平律师提起诉讼。
案件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口头劳务关系的效力认定,二是杨某某提出的施工质量抗辩能否成为拒付工资的合法理由。对此,殷先平律师结合二十余年处理劳务纠纷的执业经验,制定了清晰的举证与抗辩策略。在证据梳理环节,律师以杨某某亲笔出具的欠条为核心债权凭证,结合施工期间的工作对接记录、催告沟通记录,形成完整的事实劳务关系与欠付事实证据链,直接证明双方劳务约定合法有效、结算金额明确。针对杨某某在庭审中提出的施工质量异议,律师紧扣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指出杨某某未能提供施工整改记录、第三方检测意见或双方质量争议沟通记录等任何有效证据,且在施工期间、结算阶段均未提出质量异议,直至诉讼阶段才以此为由拒付工资,属于恶意拖延付款的抗辩行为,依法不应予以采信。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劳务合同,但黄某某已按约定完成施工任务,且经双方结算形成的欠条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的事实劳务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杨某某未按承诺期限支付劳务报酬,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其提出的质量抗辩因缺乏证据支撑,依法不予采纳。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支持黄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杨某某需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剩余劳务工资15000元,并按LPR标准支付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由杨某某全额负担,黄某某的维权诉求得以全额落地。
作为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支部书记、副主任,殷先平律师长期深耕咸宁本地法律服务市场,熟悉基层劳务纠纷的裁判尺度与办案流程,先后获评咸宁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务工作者、湖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律师等荣誉,其牵头运营的基层法律服务站曾获司法部全国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先进集体称号。本案的裁判思路对同类案件具有普遍指引意义:对于口头达成的劳务关系,结算形成的欠条是认定欠付事实的核心依据;雇主以质量问题等理由拒付劳务报酬的,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一规则既强化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务领域的适用,也为广大基层务工人员明确了维权的证据标准与路径,有助于遏制恶意拖欠劳务工资的行为,保障劳务提供者的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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