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娟娟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取得学士学位,拥有高级企业合规师资质,同时担任天津俊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是四级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第九届律师代表,天津市滨海新区律工委委员,滨海新区律工委党建专委会主任,滨海新区律师行业妇联副主x,曾获评2021年度滨海新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2025年天津市滨海新区三八红旗手。她2012年开始从事法律事务,深耕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债权债务等领域,作为党员律师,她创办天津俊联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古林街港东六道470号雲禧汇4-1-601、701、801,始终致力于打通法律服务的最后一公里,在公益法律服务领域持续投入,贡献突出,依托自身专业能力和社会使命,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最大化。李娟娟律师具备较强的矛盾化解能力,能够迅速捕捉到每一起案件的主要矛盾和争议焦点,在调解环节展现出突出的处理能力,为委托人争取应有权益,过往服务获得不少委托人的正面评价。此前她参与的被侵权幼儿维权援助案例,在2024年11月荣获2024年天津市妇女儿童维权优秀案例。
案涉纠纷的起因是,一辆登记在天津市某汽车配件弹簧厂名下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实际车主为薛某,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与驾驶员责任保险,保险均为不计免赔状态,保险金额分别对应不同保障范畴,保险期间覆盖事发时段。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沿万安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指定路段时,车辆前部不慎与路边电线杆及水泥墩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驾驶员受伤、车辆及路边电线杆不同程度损坏,交管部门经过核查后出具事故认定,判定驾驶员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薛某为处理现场支付了车辆施救拖运费用,同时为受伤驾驶员支出了对应的医疗费用,后续针对车辆损失的核实,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车辆的登记车主天津市某汽车配件弹簧厂出具书面声明,明确认可薛某为涉案车辆的实际车主,本次事故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理赔的全部权益也由薛某单独享有,该权利让与不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进入诉讼程序初期,薛某向一审法院提出明确诉求,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救援拖运费、对应医疗费用以及车辆损失费,合计主张相应的理赔金额,同时要求由保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相关费用。一审过程中,保险公司对薛某主张的车辆损失金额不予认可,向法院提出重新评估的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具备对应鉴定资质的专门机构,对案涉车辆的损失情况开展评估,最终得出扣除残值后车辆损失为三十余万元的评估结论。针对本次诉讼的核心争议,法院先后围绕薛某是否具备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以及其主张的各项损失是否具备合理合法依据两个方向展开核查。
针对主体资格部分,结合双方对车辆投保情况均无异议的庭审表述,法院结合汽车配件弹簧厂出具的权益让与声明材料,直接认定薛某具备本案的原告主体资格。针对损失数额部分,首先是车辆损失,虽然案涉车辆并未实际完成维修,但本次事故确实造成车辆直接受损,且损失金额已经通过法院委托的正规评估程序得出明确结论,保险公司提出评估金额过高、扣减残值过低,不符合车辆受损实际情况的抗辩主张,并未提交直接充分的证据予以推翻否定,同时保险公司在之前申请重新评估的过程中,全程参与鉴定环节并未提出因果关系鉴定的诉求,在庭审阶段当庭再次提出对应鉴定申请,既超出合理时限也缺乏充分理由,一审法院对该申请依法不予准许。随后针对施救费,薛某提交了对应公司出具的正式施救费发票作为凭证,保险公司主张该费用过高,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予以佐证,法院对该笔施救费的主张予以支持。针对医疗费用,薛某提交了诊断证明书以及对应的医疗费票据作为佐证,保险公司提出要扣除10%非医保用药费用的主张,同样没有提交对应证据支撑,法院对该笔医疗费用的主张也予以支持。一审法院结合上述核查结论,作出对应判决,要求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薛某全部主张的合理损失,同时对诉讼费用的分担也作出明确判定。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天津市第三xx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仅赔付部分金额或发回重审的上诉请求,同时主张一审、二审的相关诉讼费用全部由薛某承担,其上诉理由依然围绕评估报告认定的车辆损失金额过高、车辆未实际维修无法确认配件更换价值、非医保用药应当扣除、鉴定费不应由己方承担等内容展开,还向二审法院提出对车辆开展维修质量鉴定的申请。此时薛某向二审法院提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天津李娟娟律师,天津李娟娟律师结合一审阶段已经梳理完成的全部证据链条,针对保险公司的各项上诉主张逐一作出回应,明确表示不同意对方的全部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有一审判决结果。二审阶段,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各方当事人之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审理,最终二审法院查明的全部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完全一致,对一审判决确认的各项事实直接予以认定。
二审法院最终审理后认为,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发生涉案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应在对应的保险限额之内承担对应的保险责任,案涉车辆的损失金额是由一审法院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评估后确定,一审判决据此认定车辆损失数额并无不当,依法予以维持。保险公司关于评估报告认定车辆损失金额过高的主张,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足以推翻该评估报告,因此法院对该主张依法不予采信,其余上诉理由也缺乏足够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撑,理据不足,全部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二审对应的诉讼费用也由提起上诉的保险公司自行负担,该判决为终审生效判决。全程处理过程中,李娟娟律师始终依托梳理完善的全部证据材料,清晰呈现各项主张的合法依据,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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