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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收房却遭一房两卖,恶意串通网签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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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08 · 132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徐丽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641人 执业9年
律所: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0320171139765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230052715
代表案例:21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徐丽平律师,法学硕士,现执业于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辩护、离婚、交通事故、房屋买卖、餐饮加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我会认真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凭借自己的执业经验和实务技巧,从多个角度为当事人选择最适合的诉讼思路,通过庭审实战与良好的沟通协调,为当事人争取好的诉讼效果。致力于专业领域是我一贯的坚持,如果您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请联系我,我能够给您更专业更有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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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曹先生拿材料款抵债入住的房屋,突然冒出第三方持网签合同主张产权,数百万元财产权益即将受损。代理律师通过梳理全量证据链,坐实第三方与出卖方恶意串通的核心事实,最终法院判决涉第三人间的网签合同全部无效,全额支持原告诉求,帮助当事人顺利完成61.5万元房屋的产权登记,为同类以房抵债类房屋纠纷的维权提供了清晰的裁判参考。

原告曹先生长期给工程商张X供应建材,张X欠下60余万元材料款无力兑付,便把自己从合作房地产公司抵账得来的一套住房作价61.5万元抵给曹先生,双方签完房屋买卖合同后,地产公司直接按张X的指示向曹先生交付了房屋,曹先生随即装修入住,连续多年缴纳物业费、公共维修基金、水电费等各类居住相关费用。本以为就此安稳取得房屋产权的曹先生,多次催促办理过户手续始终被拖延,直到收到法院传票才得知,张X早已瞒着他和第三人古某私下串通,找地产公司注销了原本备案在张X名下的房屋手续,直接和古某签了总价款69万余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网签,古某拿着这份网签合同主张自己才是房屋的合法买受人,要求曹先生立刻腾房。

面对这份完全不在预期内的网签合同,曹先生此前多次自行沟通均被各方推诿,地产公司称自己只是配合走流程没有过错,古某坚称自己是全款购房的善意第三方,甚至联系不上张X本人,眼看自己住了多年的房子就要凭空易主,曹先生找到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法学硕士、秦皇岛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徐丽平求助,该律师拥有十七年一线实务经验,是中国法学会会员,此前已累计承办逾千件各类案件,在复杂商事与物权纠纷领域有成熟的办案经验。

接受委托后,徐丽平律师首先避开常规房屋买卖纠纷的举证思路,没有把核心放在两份合同签订的时间先后上,而是拆解出三个核心突破口:一是先固定曹先生合法占有房屋的完整证据,把多年来的所有缴费票据、入住照片、社区证明全部整理成册,形成从交房到长期实际居住的完整时间线;二是调取此前曹先生和张X、古某三方沟通的全部录音资料,从零散的对话细节里梳理出关键信息——古某和张X之间根本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所谓的69万余元购房款本质是民间借贷的担保,古某明知房屋早已被曹先生实际入住,仍然配合张X办理了网签,完全属于恶意串通的情形;三是针对地产公司提出的“自己不是适格被告、无过错”的抗辩,提前梳理地产公司当初给张X开抵账房手续的内部审批文件,证明地产公司全程知晓这套房子已经抵债交付给曹先生的事实,后续协助注销备案、给古某办网签的行为明显存在主观过错。

庭审过程中,针对第三人古某一口咬定自己是善意购房人的主张,代理律师当庭提交完整的证据链:不仅有所有居住类凭证佐证曹先生早已合法占有房屋,还结合录音证据说明古某从未实地看房就签订购房合同,所谓的“全款购房”资金流水实际是此前的借款本息结转,完全不符合正常房产交易的习惯,直接坐实双方不存在真实买卖合意、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法院最终完全采信了全部代理意见,认定地产公司与古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对应网签手续均无效,判决古某配合办理网签注销,各方依次协助曹先生完成案涉61.5万元房屋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曹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得到全额支持,此前面临的产权灭失风险彻底解除。

作为深耕婚姻家事与刑事辩护领域多年的资深律师,徐丽平律师累计办理两类相关案件500余件,先后获评海港区优秀社区法律顾问、连续七年获评律所年度优秀律师,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擅长精准抓取案件核心焦点,优先在法律框架内通过调解、非诉协商等更低成本的方式化解纠纷,不会盲目推动不必要的庭审流程。除此类物权纠纷外,其执业覆盖范围还包含离婚析产、遗产继承等各类婚姻家事争议,诈骗罪、帮信罪、职务犯罪等多类刑事辩护场景,以及民间借贷、欠款追索等经济纠纷案件,能够依托十七年的公检法全流程办案经验,为秦皇岛地区当事人制定精细化的专属解决方案,最大程度以最低时间、经济成本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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