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合同纠纷屡见不鲜。许多当事人因证据不足、法律关系梳理不清等问题,陷入维权困境。本次要讲述的,就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由在甘肃子谦律师事务所执业十余年,擅长建筑房地产、合同纠纷领域的王永军律师全程承办,他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当事人解决难题。"
"某水电公司与某水投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某水电公司称,2017年7月,水投公司将某生态治理项目中的临时施工导流工程交其施工,同年10月完工,还提交了加盖水投公司项目部印章的结算汇总表,主张双方已结算,且水投公司通过案外人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要求水投公司支付工程款278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水投公司则表示,案涉项目需招投标,已通过招投标将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给某设计公司,后又分包给某养护公司,且已按约向设计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包括案涉导流工程进度款405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不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并且水投公司项目部于2018年3月成立,而水电公司自认结算资料盖章时间在项目部成立前,该盖章行为无效。"
"水电公司起初自行维权,但陷入困境。一方面,他们仅以加盖项目部印章的结算资料主张权利,却未能提供组织施工、垫付资金等实际投入的证据,难以证明自己确实履行了工程施工义务。另一方面,对于结算资料的形成时间陈述混乱,为他们的诉求增加了疑点。此外,他们对整个工程的法律关系梳理不清,没有意识到案涉项目存在总承包和分包的情况,错误地认为与水投公司存在直接合同关系,导致在与水投公司沟通及后续维权时处于被动。"
"王永军律师介入后,首先对现有证据进行了全面梳理。他仔细审查了水投公司提供的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以及付款凭证,确认水投公司已将案涉工程交由某设计公司施工并支付了工程款,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同时,针对水电公司提交的结算资料,王律师发现其中无监理等单位签字盖章,且形成时间与项目部成立时间不符。为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他还进一步收集了与案涉项目相关的招投标文件、工程进度记录等辅助材料。"
"在证据固定后,王永军律师凭借严谨务实的执业思路,拒绝套用通用模板,结合水投公司诉求与案件利弊,定制了兼具调解与诉讼的双重办案方案。如果能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既能节省时间和经济成本,又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若调解不成,则准备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进行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王永军律师充分发挥其专业能力。针对水电公司试图以项目部印章确认结算的诉求,他精准抓住项目部成立时间与盖章时间的矛盾,依据相关法律解释,有力论证了该盖章行为对水投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当水电公司在二审提交通话录音等新证据时,王律师进行了有效质证,指出录音形成时间距完工达六年之久,不能证明双方存在施工合同关系,使法院对水电公司的举证不予采信。"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水电公司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水电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水投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普通当事人在维权时,常存在证据意识淡薄、法律关系梳理不清等问题。在此提醒大家,在进行工程施工等经济活动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施工记录、付款凭证等。遇到纠纷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自行盲目维权导致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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