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俊联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娟娟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擅长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债权债务等领域。她不仅专业能力出色,还勇担社会责任,致力于“最后一公里”的法律服务,在公益法律服务领域贡献突出,曾获2021年度滨海新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2025年天津市滨海新区三八红旗手等荣誉。
在李娟娟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涉及到网约车停运损失的索赔问题。2020年10月3日16时50分,杨XX驾驶小型客车与裴XX驾驶的重型货车、孙XX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孙XX车辆乘车人受伤及三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杨XX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当天,孙XX车辆被送至维修公司,XX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将维修费打入维修公司账户,2020年10月27日孙XX提车。
因停运损失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孙XX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各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停运损失13590.96元(共24日,每日566.29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杨XX负事故全部责任,其驾驶的车辆在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先由XX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杨XX承担赔偿责任。因该车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已用尽,故XX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孙XX的损失。
对于XX公司关于停运损失是间接损失属于免责事项的抗辩,一审法院因无相应证据相佐而不予采纳。孙XX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其驾驶的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且具备相关运输证,所以对其要求停运损失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停运时间,根据维修单位出具的“维修证明”及维修结算单,能证明车辆的停运时间以及孙XX并无故意拖延修理的情形,因此XX公司申请对维修时长进行鉴定没有必要,一审法院不予准许。最终,依据相关标准,一审法院判定孙XX的停运损失为6828元,判决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停运损失6828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然而,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第二xx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在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金额基础上减少赔偿3000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同时要求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上诉理由主要是认为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应由其赔偿,因维修单位采购配件导致维修时间过长,其没有垫付义务,且因孙XX个人原因延误提车属于人为扩大损失,其不应赔偿,还认为孙XX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实际收入。
二审中,李娟娟律师代理孙XX进行答辩,不同意上诉人XX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认定XX公司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停运损失赔偿标准并无异议,仅上诉主张停运天数认定过长。但一审中孙XX已提交维修单位出具的维修证明等相关证据证明停运时长及车辆维修情况,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判令XX公司赔偿相应停运损失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认为XX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这起案件中,李娟娟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迅速捕捉到案件的主要矛盾和争议焦点,在二审中成功为当事人孙XX维护了合法权益,展现了出色的法律服务能力,其化解矛盾的能力也再次得到实践的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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