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与乙某是夫妻关系,他们是某县文化路北侧一宗综合用地及住宅用地的合法使用权人,该地上原有房屋经鉴定为C级危房,已具备重建规划审批基础。2020年,甲某、乙某与丙某签订了《联合建房协议》,约定由原告提供土地,被告出资建设房屋并分配产权。之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出资建设地下室,完工后归被告所有。被告拆除原告原有房屋并建成地下室后,却无故停工,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2023年,双方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23年12月30日前复工建房,若逾期未开工,案涉地下室归原告占有、使用、收益,以此弥补原告房屋拆除、租金、可得利益等全部损失。然而,协议签订后,被告仍未按期开工。在此情况下,甲某与乙某陷入了维权困境,他们通过正规的法律咨询渠道,了解到李珂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方面经验丰富,便委托李珂律师提起本案诉讼。
李珂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500件,且毕业于河南科技学院法学本科。他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了一系列严谨的办案工作。首先,他全面梳理了土地权属、规划审批、多份协议以及被告违约的相关证据。通过细致的分析,精准锁定了协议效力、地下室归属、违约补偿这三大争议焦点,并制定了清晰的诉讼策略。庭审中,针对被告提出的多项抗辩意见,李珂律师结合《民法典》《建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有力的论证。他指出被告无建筑资质导致合同无效,其根本违约行为应承担补偿责任,并且强调地下室权益应归土地使用权人所有。李珂律师完整地呈现了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经过法院审理,认定联合建房相关协议因被告无建筑资质而无效,但支持了原告关于地下室权益的核心诉求。最终判决案涉地下室归原告占有、使用、收益,以此作为被告对原告各项损失的弥补,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委托人的核心权益得以实现。
普通民众法律避坑建议
在合作建房等类似的合同签订过程中,普通民众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仔细审查合作方的资质,像本案中被告无建筑资质导致合同无效,给双方都带来了麻烦,所以在合作前一定要确认对方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二是要重视合同条款的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关于建设工期、违约责任、产权分配等关键内容,避免出现模糊不清的表述。三是注重证据的留存,在合作过程中,要妥善保存与合作相关的各种文件、协议、沟通记录等,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将对维权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四是遇到纠纷不要盲目自行处理,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借助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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