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为其制作投放广告宣传图片,通过虚拟货币钱包收取服务费用,累计获利折合人民币3.4万余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公诉。被告人曾因同类开设赌场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被认定为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河南吾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张春媛律师,曾任职于法院行政庭,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累计承办刑事案件逾600件,其中无罪、缓刑案件100余件,深谙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阶段的递进逻辑,接受委托后担任该案被告人的辩护人。
该案的核心争议围绕两项关键问题展开:一是被告人为赌博网站制作广告的行为是否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何种地位;二是在累犯法定从重情节与多项法定从轻情节并存时,如何实现量刑的均衡裁量。张春媛律师坚持“有效辩护”而非“形式辩护”的执业理念,不做“万金油”式律师,专耕刑事辩护领域,在接手案件后,首先将辩护重心放在证据梳理与情节认定上。通过逐笔核对币安钱包的交易记录、结合被告人的供述与在案电子数据,张春媛律师团队确认被告人仅提供广告制作的技术性帮助,未参与赌博网站的运营、引流、资金结算等核心环节,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符合从犯的认定标准。同时,团队系统梳理了被告人的到案经过、退赃凭证、预缴罚金的票据,夯实了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情节的证据链条,避免因“累犯”这一从重情节忽略对有利量刑事实的全面评价。
在庭审过程中,张春媛律师围绕从犯认定与量刑平衡提出辩护意见,明确指出根据网络赌博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为赌博网站提供广告推广等帮助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但应当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区别量刑。被告人仅从事广告图片制作的辅助性工作,未接触赌博网站的核心运营,不掌握赌博资金的结算与分配,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针对公诉机关提出的累犯从重意见,辩护人当庭确认被告人具有真诚悔罪态度,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并主动预缴罚金,已经有效降低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相较初犯有明显区别。张春媛律师运用大数据类案检索方法,梳理了南阳地区同类帮助型网络赌博犯罪的裁判尺度,确认在从犯、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的情节下,结合累犯的从重评价,公诉机关提出的八个月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为其制作广告并收取服务费,数额已达到开设赌场罪的定罪标准,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仅提供辅助性帮助,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全部量刑情节,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合理意见,认可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最终判决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对其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该案的裁判思路清晰体现了网络赌博帮助行为的共犯认定规则,也为类案量刑提供了可参照的裁量逻辑。张春媛律师结合多年刑事辩护经验指出,网络赌博犯罪链条长、参与人员层级复杂,并非所有为赌博网站提供技术、广告、支付服务的人员都属于主犯,辩护中应当精准切割行为人的参与边界,区分核心运营行为与辅助帮助行为。在当事人存在累犯等从重情节时,更不能被动接受不利量刑预期,而应当通过精细化的证据梳理,把每一项从轻、减轻情节做深做细,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争取最有利于当事人的处理结果。张春媛律师坚持“辩护前置”的执业策略,擅长在刑事案件办理全流程中捕捉对当事人有利的细节,坚信每一个细节都可能是当事人的“生机”,通过可落地的辩护方案,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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