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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实名材料锁定交易主体,买卖合同欠款事实获全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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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02 · 130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薛怡雯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广东竞德(揭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52202011221625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611484493
代表案例:18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会外语,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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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普宁本地经营纺织业务的王某甲因布料采购交易发生货款纠纷,在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微信对账单显示采购方为案外人的情况下,普宁薛怡雯律师通过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账户底层实名信息,完成了交易主体身份与欠付金额的事实认定,最终帮助当事人实现全额胜诉。

2025年4月起,经营纺织工厂的王某甲开始向林某乙供应布料,双方全程通过微信群沟通下单、交货与对账事宜,林某乙指定林某丙作为收货联系人。每次完成交货或者收到林某乙一方的款项后,王某甲工厂的工作人员都会在微信群内发送《客户欠款单》《客户收款单》,对当期交易与回款情况进行核对。到2025年10月4日,经双方在群内对账确认,林某乙一方累计尚欠货款22万元。此后王某甲多次追讨,林某乙在2025年10月26日通过微信回复“知道了。月头吧”,承诺11月初付清欠款,但承诺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对方始终未实际支付款项。王某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林某乙支付货款22万元,并在诉讼过程中主动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调整为自2026年3月31日立案之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同时要求对方承担本案诉讼相关费用。

由于双方自始至终没有签署书面买卖合同,加上微信群内的《客户欠款单》《客户收款单》显示的采购联系人是案外人林某丙,案件的事实争议从立案之初就集中在两个核心问题上:究竟谁才是案涉布料买卖关系的实际相对方,以及林某乙是否属于本案适格被告。起诉后的诉讼推进过程中,林某乙经法院公告送达传票,始终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这就要求主张权利的王某甲一方必须拿出足够充分的证据,独立完成交易主体与欠付事实的证明,不存在依靠对方当庭自认来查明事实的空间。承接本案代理工作的普宁薛怡雯律师,是广东竞德(揭阳)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在民商事诉讼领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接手案件材料后,薛怡雯律师首先将原告已经提交的证据逐一梳理分类:包含完整对话过程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存放聊天记录的原始手机载体、林某乙一方付款的银行交易明细、案涉微信号的个人信息页截图。这些材料只能证明微信群内存在布料采购、对账、付款的交易流程,但无法直接穿透账户表面信息,证明实际对接业务、实际付款的人就是林某乙本人,无法直接回应对账单显示采购方为案外人的主体混同问题。

针对主体身份认定这一关键事实缺口,薛怡雯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分别向相关平台运营公司调取案涉微信号、支付宝账户的底层实名认证信息。调取回的材料显示,微信群内负责对接采购业务的微信号绑定手机号,与林某乙名下登记的号码完全一致;该微信号关联的支付宝账户绑定手机号、历次支付货款的实际付款主体,均与林某乙的实名信息完全对应。拿到这部分材料后,薛怡雯律师将全案证据按照证明逻辑重新组织:从微信群的沟通内容、对账记录,到微信号、手机号、支付宝账户的实名对应关系,再到实际付款的银行流水,逐层拼接形成完整的事实链条,证明林某丙只是林某乙指定的收货联系人,案涉布料买卖的实际订货、对账、付款主体始终是林某乙本人。

庭审过程中,法院对全案证据进行了逐一核验,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实名认证材料的对应关系,以及对账记录记载的欠付金额,最终认定:王某甲与林某乙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通过微信沟通下单、实际交货、支付部分货款、持续对账的行为,已经构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关系合法有效,林某乙是本案适格主体,其欠付22万元货款的事实清楚。由于双方事前并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王某甲主张自立案之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林某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质证与抗辩的诉讼权利,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判令林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王某甲支付货款22万元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明确若林某乙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均由林某乙负担。

从无书面合同的零散电子记录,到交易主体、欠付金额两项核心事实的完整认定,本案的事实查明过程始终围绕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展开。薛怡雯律师在举证过程中没有停留在当事人自行提交的聊天截图层面,而是主动调取账户实名认证的底层信息,穿透微信显示的表面联系人身份,将零散的沟通记录、付款流水与实名信息串联成闭环证据体系,最终克服了无书面合同、主体信息混同、被告缺席的多重举证难点,为法院全额采信原告诉讼请求提供了扎实的事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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