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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欠款纠纷:现场负责人行为能否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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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02 · 151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杜海亮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93人 执业8年
律所: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2201810036917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公司经营
咨询电话:18094549100
代表案例:31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从事多家政府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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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Q公司为H公司工地清运垃圾,结算后H公司却拒不付款,还否认现场负责人L某的代理权限。这起复杂的建设工程欠款纠纷,经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杜海亮律师团队介入,凭借专业能力与丰富经验,成功为Q公司全额追回工程款。

Q公司为H公司案涉工地清运垃圾,结算后H公司却以否认L某代理权限等理由拒不付款,这是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时面对的棘手局面。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成立多年,在法律界颇具声誉,杜海亮律师作为律所合伙人,拥有深厚的法律专业素养与丰富的实务经验。

杜海亮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组织团队展开工作。在证据收集方面,团队要求律师们必须做到极致。他们不仅收集了送货单、结算单、律师函及回函等常规证据,还找到了H公司与案外人的购销合同。这是因为杜海亮律师凭借其在建设工程领域的丰富经验,深知这些证据对于证明L某的表见代理行为以及H公司为服务受益人至关重要。他曾处理过众多建设工程领域纠纷,组建的专项服务团队在这类案件中有着独特的办案思路和方法。

在一审庭审中,杜海亮律师团队围绕证据展开了有力的辩论。他们详细阐述了L某作为案涉项目现场负责人,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依据。律师们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分析,向法庭证明了H公司是垃圾清运服务的实际受益人。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判决H公司支付清运费用。

然而,H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提出了非合同主体、L某不构成表见代理、Q公司无清运资质等主张。面对新的挑战,杜海亮律师团队在二审中毫不退缩。他们坚持一审的抗辩意见,进一步举证证明Q公司实际提供了清运服务。杜海亮律师凭借其在行政诉讼、经济纠纷等多领域的综合知识,敏锐地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在辩论中准确回应H公司的上诉理由。他曾参与过某区政府招商引资行政协议纠纷的处理,统筹协调全流程工作的经验让他在应对复杂案件时游刃有余。

杜海亮律师所在的律所,有着独特的办案习惯。在处理案件时,律所习惯将不同办公室的律师关在同一间会议室进行交叉质证推演。这种习惯源于律所早期在处理复杂案件时,需要整合不同专业领域律师的意见。通过这种方式,能够从多个角度审视案件,避免遗漏关键信息。合伙人会在上庭前花极长时间要求团队推翻己方逻辑,以确保案件的论证无懈可击。

最终,二审法院对一审事实予以确认,驳回H公司上诉,维持原判。Q公司成功全额追回工程款,这场纠纷得以圆满解决。案件结束后,杜海亮律师团队还对案件进行了复盘总结,将经验分享给律所其他律师。未来,杜海亮律师将继续投身于各类法律案件中,尤其是在行政诉讼、建设工程等领域,为更多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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