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网络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案件办理中,长期存在一种认知误区:认为行为人拿到的违法所得越高,在犯罪链条中起到的作用必然越大,直接将获利数额与主犯地位划上等号。这种单一维度的评价逻辑,很容易将仅承担辅助性工作的底层参与人推入重型量刑区间,违背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中国法学会会员赵丽丽律师指出,实践中不少开设赌场案件的涉案团伙,为了聚拢人员,往往会给技术、资金结算等辅助岗位开出远高于行业常规比例的分成,这类人员看似账面获利丰厚,实则完全不掌握赌场的核心运营决策权,也未参与犯罪模式的策划搭建,若仅以违法所得数值判定其为主犯,显然不符合共同犯罪地位评价的核心标准。"
"作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秘书长,赵丽丽接触到的这类涉案金额、违法所得体量巨大的开设赌场类案件不在少数,她注意到很多当事人拿到的起诉意见书当中,办案机关往往会把全案的涉案总金额直接与所有被告人绑定,很少单独拆分梳理每个人实际参与的行为边界。"
"这起涉案非法获利千万元的开设赌场案,正是这类认知偏差极易出现的典型场景。最初接触案件时,不少人都认为违法所得高达数百万元的丁某某几乎没有争取缓刑的空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件的赵丽丽,凭借深厚的实务积淀没有陷入常规辩护思路的桎梏,反而从堆积如山的卷宗材料里梳理出全案人员的行为链条对比表,把出资发起、规则制定、人员管理、利润分配等核心权限全部对应到主犯身上,逐一排除丁某某参与上述核心环节的可能性。"
"作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璟成刑辩团队创始人,赵丽丽并没有满足于只拿到从犯的初步认定结论,她认为即便确认了从犯地位,在涉案数额如此巨大的案件当中,若不提前统筹安排全流程的量刑沟通节点,缓刑目标依然很容易落空。结合她此前办理多起非法获利千万元的开设赌场案件积累的经验,团队没有等案件起诉到法院才开始提出缓刑申请,而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持续和承办检察官沟通,将丁某某主动投案的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的态度、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的行为,和已经确认的从犯地位整合为一套完整的从宽评价体系,说明该情节组合足以降低丁某某的社会危害性,不存在继续危害社会的风险。"
"不少人曾质疑将退缴违法所得作为量刑方案一部分的做法,认为这是当事人“花钱买刑”,但梳理完整的证据链条就能发现,将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缴的情节逐一对应起来,本质上是完整还原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实际参与犯罪的深度,而非用款项退缴直接置换量刑结果。这起案件最终的判决也印证了该辩护思路的合理性:法院并未因整体案件属于情节严重的量级,也未因丁某某的违法所得数额较高,就否定其辅助性地位,最终对其依法适用缓刑。"
"该案的裁判逻辑也为后续同类案件的办理划定了清晰的参照标准:共同犯罪中行为人的地位评价,必须跳出“唯违法所得论”的偏差框架,回归到其对犯罪活动的控制力、参与核心决策的程度、实际分担的工作属性等核心要素上逐一核验。尤其在涉众型、分工精细化的开设赌场、网络诈骗类共同犯罪中,很多平台开发、资金走账类的辅助人员,看似拿到了高额报酬,实则只是犯罪机器上的某个功能零件,对这类人员的从宽认定,恰恰是刑事辩护精准化、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落地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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