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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类知产代理护航商业秘密核心资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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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9.30 · 178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温邻君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副主任
律所:广东卓建(光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3202110126284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涉外专长
咨询电话:17688799319
代表案例:19个
律师优势:;具有理工科、法律双重专业背景,曾在央企、国家知识产权局、红圈所(金杜)工作,深耕技术类知识产权十余年,同时兼具涉外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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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温邻君律师是广东卓建(光明)律所合伙人,兼具专利代理师资质与理工科专业背景,深耕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十余年,曾代理多起商业秘密维权案件。其中特殊康复行业经营秘密案中,协助当事人获赔500万元;客车制造领域技术秘密案中,助力企业获得顶格判赔,切实维护科技企业核心资产权益。

温邻君律师为广东卓建(光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律所合伙人、知产业务负责人,同时具备专利代理师、高级技术经理人资质,拥有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员从业经历,系中国贸促会首届企业出海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广东省高院知产纠纷调解员、广东省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汕尾仲裁委(深汕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光明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库首批入库人员,同时受聘为东莞理工学院创业导师、中原工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校外导师。其拥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航空动力学士、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双重专业背景,先后在中核集团从事技术工作多年、在国知局担任发明专利审查员多年、在头部红圈所金杜执业多年,深耕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十余年,执业以来代理各类知识产权类案件百余项,其中专利类案件40余项,技术秘密案件30余项,坚持“专业、用心,用法律护航科技发展”的执业理念,尤其擅长专利、技术秘密、软件著作权等技术类知识产权业务,长期为新能源、生物医药、航空/低空经济、高端制造、人工智能等领域知名企业提供服务。以下选取两起典型商业秘密维权成功案例,呈现办案团队的实务代理思路与成果:

林某、张某甲等五名自然人均为该机构核心岗位前员工,在职期间完全具备接触全部涉案秘密信息的权限,但其在职阶段就违规使用关联亲属代持股份的方式,暗中设立南京某康复机构等四家同类经营主体,离职后直接照搬原告内部的操作手册与定价策略,利用此前掌握的原告深度客户资源精准导流,大批量挖走原有学员客户,直接分流原告核心业务。原告经初步取证后提起诉讼,要求九名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连带承担经济损失及全部维权合理支出。

本案核心争议围绕四个维度展开:一是原告所主张的164名特殊学员的深度经营信息、内部定价体系、客服操作手册是否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二是原告与关联公司此前存在的业务迁移、系统域名重合情况,是否会影响其作为涉案商业秘密适格权利人的身份认定;三是被告提出的“客户基于个人信赖自愿选择服务”“信息为自行开发获取”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能否直接豁免其侵权责任;四是侵权成立后各主体的连带赔偿责任边界与合理赔偿金额的认定。

实践中普通经营类客户信息通常因属于公开信息难以被认定为商业秘密,但本案中自闭症康复领域的客户信息并非普通联系方式,而是需要长期跟踪记录的特殊治疗需求、付费意愿等深度内容,显然具备极强的非公知性与商业价值,这是本案代理的核心突破点。

团队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锚定案件核心方向:其一,精准拆解划定164份深度客户信息、内部价格体系、客服操作手册的秘点边界,同步整理原告多年来的信息管理规范、员工保密协议签署记录、涉密文档加密存档记录,完整举证原告已经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其二,针对被告隐蔽的亲属代持持股、跨区域多机构协同侵权的架构,开展多轮公证取证与原告内部系统操作日志、数据访问留痕的比对核验,形成从“员工有权接触秘密”到“被告实际使用相同信息经营”的完整闭环证据链;其三,针对被告提出的“客户个人信赖”抗辩,提交两类机构的服务时间线比对证据,证明被告接触原告客户的时点完全早于其自主开发潜在客户的合理周期,直接推翻其自行获取信息的抗辩逻辑。

法院经审理后全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认定原告主张的涉案特殊经营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原告通过业务承继与内部统一管理,属于涉案商业秘密的合法适格权利人;五名自然人被告违反保密约定非法获取、披露商业秘密,四家关联运营主体明知信息来源违法仍实际使用,九被告共同构成侵害商业秘密。最终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恶劣等因素,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判决九被告立即停止全部侵权行为,连带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原告核心经营资产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维护。

奚某甲、张某甲等五名自然人均曾任职于原告或其关联公司核心技术岗位,具备完整接触全部涉案技术秘密的权限,五人先后从原告处离职后全部入职奚某甲实际控制的某新设同业公司,该公司成立极短时间内便直接以该五名自然人为发明人申请多份专利,专利技术内容与原告涉案技术秘密高度重合,同时通过官网公开宣传、行业展会推广等方式大规模销售搭载该侵权技术的产品。原告为维护自身技术研发权益提起诉讼,要求六名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与维权合理支出。诉讼过程中被告抗辩称原告未设置独立保密区域、保密协议签署时间晚于技术研发完成时间,未采取有效保密措施,且涉案技术属于公开现有技术。

本案核心争议聚焦四点:一是原告作为技术主导研发方,是否为涉案技术秘密的适格权利主体;二是涉案5项技术信息是否符合非公知性要求,是否属于公众可轻易获取的现有技术;三是被告方提交的“部分员工离职时间早于技术研发时点、无接触可能性”的抗辩是否有事实支撑,各主体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四是侵权成立后赔偿数额的合理认定标准。

技术类商业秘密案件的代理难点在于秘点边界的划定、非公知性的举证,以及“接触-实质相同”逻辑链的完整构建,本案中大量技术参数与组合关系的独特性需要具备理工科技术背景的律师进行专业梳理,才能有效反驳被告的现有技术抗辩。

依托此前的技术岗位与国知局专利审查经验,温邻君带领团队针对性制定代理方案:第一,精准框定“电池氮气保护系统”的5项核心技术秘点,完整调取原告从项目立项到最终落地的全流程研发文档,匹配保密协议、涉密文档密级标注记录、涉密区域权限管理台账,形成完整的保密措施证据链,直接反驳被告关于“未采取有效保密措施”的抗辩;第二,针对被告提出的“现有技术”主张,开展全面的专利与公开文献检索,提交详实的非公知性检索报告,论证涉案技术参数的独特性、不同模块组合方式的非公开属性,排除其属于现有技术的可能性;第三,梳理全主体时间线,明确所有自然人被告的涉密岗位任职区间与技术接触轨迹,结合被告后续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公开宣传内容与原告技术秘点的实质性比对结果,清晰呈现被告接触秘密后直接转化使用的完整逻辑,证明六被告之间存在共同侵权的主观意思联络。

法院经审理后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认定原告主导涉案技术研发,为涉案商业秘密的合法权利人;涉案5项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备极高商业价值,原告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构成受法律保护的技术秘密;六被告的共同侵权事实成立,现有技术抗辩与无接触主张均无有效证据支撑,依法不予采信。最终判决六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技术秘密的全部行为,连带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同时全额支持原告主张的2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该案实现了该类案件法定裁量区间内的顶格判赔,充分保障了制造类企业巨额技术研发投入的合法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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