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一方的立场十分明确,他们提交了自家《员工手册》的相关条款,主张付某作为信息流优化师,在履职过程中拒不服从合理的工作安排,拒绝调整相距仅约3米的工位,还多次交付虚假的工作结果,长期不遵守日报提交制度,这些行为已经完全符合《员工手册》中规定的严重违纪情形,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完全具备制度依据,属于合法的用工处置,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赔偿金。在此前的劳动仲裁阶段,这一主张得到了仲裁委的认可,付某要求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诉求被直接驳回。
而付某这边则完全不认可单位的说法,他认为自己的行为根本达不到需要被直接辞退的严重程度,单位的解除决定明显过于严苛,本身就不具备合法性。在仲裁失利之后,付某委托了北京娄高启律师处理后续的诉讼事宜。娄高启律师梳理全案材料后,很快抓住了双方真正卡壳的核心分歧:单位所谓的“严重违纪”,到底能不能站得住脚。娄高启律师首先就行为性质提出明确主张,付某没及时写日报、短暂拒绝工位调整这些行为,本质上只是一般性的工作纪律疏漏,完全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违纪的程度,同时单位在作出解除决定之前,根本没有履行法定的程序义务,既没有和付某做充分的协商告知,也没有下发过书面的提醒整改通知,完全没有给付某留出改正和申辩的合理空间,解除的程序本身就存在明显瑕疵。
围绕这个核心分歧,娄高启律师一步步展开事实梳理和证据组织。首先是针对违纪程度的认定,把付某所有被指为违纪的行为逐一拆解:调整工位的距离仅3米,本身不存在任何实质的工作条件变化,算不上需要劳动者必须立刻无条件服从的重大工作安排,偶尔延迟提交日报、部分工作汇报内容不够完整,也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这些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的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管理秩序上的严重冲击,完全达不到需要直接剥夺劳动者工作机会的严重程度。紧接着针对工资基数的认定问题,娄高启律师发现用人单位一直是把薪资拆分发放到付某本人和其亲属苏某的名下银行账户,这种发放方式的初衷本是为了其他操作,却直接掩盖了劳动者的真实收入水平,他把相关的银行流水全部整理汇总,完整还原了付某实际的全部薪资收入,精准核算出付某离职前十二个月的真实平均工资标准,避免单位通过拆分工资的方式压低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后,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还是围绕核心的分歧点反复拉锯。用人单位始终坚持所有的违纪行为都有对应的制度支撑,解除行为完全合规。但娄高启律师在庭审中清晰地把两项关键抗辩逻辑落地:一是从行为的后果、情节的轻重、单位此前的处置惯例几个维度,逐一证明案涉行为仅属于一般工作态度问题,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适用条件;二是全程列明单位在解除流程中的所有缺失环节,没有事前警告、没有沟通申辩环节,直接一步到位作出解除决定,程序上完全不符合合法解除的基本要求。同时经过举证质证,法院也采信了娄高启律师提交的银行流水证据,完整认定了单位拆分发放工资的事实,确认了付某的真实平均工资标准。
法院最终对双方的争议作出了清晰的厘清。经审理查明,付某不服从工位调整、提交工作汇报不完整、未按时提交日报等行为,性质上确实属于一般性的工作态度和工作纪律问题,并未达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严重程度,用人单位也没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害,同时单位在作出解除决定前,既未履行充分的协商告知义务,也未下发过书面提醒,没有给予付某充分的改正和申辩权利,该解除行为本身构成违法解除。结合查实的银行流水记录,法院最终认定付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3万余元,判决某公司向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1万余元,同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三千余元,案件受理费也由某公司负担,目前该判决对应的支付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作为北京洲海瀛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娄高启律师始终深耕于民商领域,这类劳动争议中对违纪程度的边界模糊认定,是很多劳动者遭遇不合理辞退时容易遇到的争议点。娄高启律师凭借对这类案件的丰富实践经验,没有被用人单位抛出的“严重违纪”的表面主张带偏,而是精准抓住分歧核心,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把争议点拆解得明明白白,最终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完整的支撑。整个处理过程没有激进的诉求,所有主张都建立在查实的证据和明确的规则之上,既清晰划清了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合理边界,也没有超出劳动者本身应得权益的范畴,最终实现了纠纷的合法妥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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