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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有立功应该怎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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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6631人看过
导读:对犯罪者在缓刑期间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由当地的办案机关进行申请。保护违法人员的合法权益,办案的人民法院在办理时,应调查案件的立功行为、自首、悔过。确定这类立功表现后,人民法院综合考察进行减刑。
缓刑期间有立功应该怎样办理

一、缓刑期间有立功应该怎样办理

如果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由考察机关(一般是所在地的派出所)报请法院申请减刑。但缓刑并不严格约束罪犯的自由,所以在执行过程中,缓刑很少有减刑的,同时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二、重大立功表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办案机关对自然灾害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有重大贡献的、舍己为人的、发明创造的,我国的人民法院进行审核。减轻对违法人员的处罚,结合犯罪人员的立功表现进行办理。犯罪人员也应积极的配合案件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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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依据刑法的规定,立功是属于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之一,所以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犯罪分子的处罚。2、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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