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疆伊犁地区,建设工程领域的纠纷时有发生。部分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便擅自使用工程,长期拖欠工程款,给实际施工人带来巨大困扰。在司法实践中,这类纠纷的焦点往往集中在债权转让的有效性、工程是否完工、工程款是否超付以及诉讼时效等问题上。许多实际施工人由于对法律程序不熟悉,在维权过程中容易陷入困境,比如不清楚如何收集有效证据,如何应对发包人的抗辩等。
刘XX是某医院锅炉房及换热站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他挂靠某建筑公司承揽了该工程,工程经招投标程序中标,合同总价241.8万元。工程于2011年10月前后完工,医院未经竣工验收就擅自投入使用,并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因医院长期拖欠尾款,2024年7月,建筑公司与刘XX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案涉工程剩余工程款债权全部转让给刘XX,并依法向医院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
刘XX的核心诉求是追回医院拖欠的工程款。该案件存在诸多难点。首先,医院提出工程未完工、另找第三方施工产生费用且已超付工程款的抗辩,需要通过证据来反驳;其次,需证明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刘XX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再者,要应对医院提出的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最后,要准确认定工程款本金及利息。
从2011年开始执业的顾建伟律师接手此案后,进行了细致的证据收集工作。他首先收集了工程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以证明工程的合法性和合同总价;然后调取了医院支付工程款的记录,核实已支付的金额;又查找了医院擅自使用工程的相关证据,如医院开具的使用证明、相关的运营记录等;还收集了第三方施工的资料,来分析其与案涉工程的关联性。
在证据链搭建方面,顾律师先以工程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工程总价,再用已支付工程款记录计算出剩余欠款金额。接着,通过债权转让协议和通知送达凭证,证明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医院提出的第三方施工费用,用收集到的第三方施工资料证明与案涉工程无关,从而否定其扣减工程款的依据。最后,以医院擅自使用工程的证据,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确定应付款起算日和利息计算标准。
庭审前,顾建伟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制定了详细的庭审策略。庭审焦点围绕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医院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诉讼时效等问题展开。当医院提出工程未完工、超付工程款的抗辩时,顾律师出示了收集的证据,证明第三方施工与案涉工程无关,医院扣减工程款依据不足;对于医院提出的债权转让无效的抗辩,顾律师依据法律规定,说明案涉工程款债权系金钱债权,无不得转让情形,且已履行通知义务,转让对医院发生效力;针对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顾律师指出工程未结算、债权于2024年转让并主张权利,时效自权利主张之日起算,未超过法定时效期间。在质证环节,顾律师对医院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指出其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问题。
最终,法院采纳了顾建伟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医院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刘XX工程款768845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支付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该判决结果在当地建设工程领域的同类案件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明确了实际施工人通过债权转让维权的合法性,以及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法律后果。
除了这个建设工程案件,顾建伟律师还处理过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赵某某以银行转账记录为依据,主张被告刘XX于2021年12月14日向其借款220,000元,扣除当日还款11,900元后,要求偿还剩余本金208,1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刘XX为避免无辜担责,委托顾建伟律师代理。案件的难点在于要证明双方不存在借款合意,案涉转账并非借贷。顾律师通过收集双方的亲属关系证明、银行卡使用记录、资金流向记录等证据,指出原告与被告系继母子亲属关系,案涉银行卡长期由原告持有并操作使用,案涉资金往来实为原告与案外人借用被告账户进行的资金周转、贷款操作及家庭经济往来,与借贷无关。最终,法院采纳了顾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此判决为亲属间资金往来、无借条转账类民间借贷纠纷提供了可参考的胜诉思路。
建设工程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对于建设工程领域的实际施工人来说,要重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留好相关证据,在遇到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时,可通过合法的债权转让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民间借贷方面,不能仅依据转账凭证认定借贷关系,要注意保留借款合意的证据,如借条、聊天记录等。对于亲属间的资金往来,更要明确资金的性质和用途,避免产生纠纷。总之,在遇到法律问题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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