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为对方有各种理由拒付货款,原告的诉求很难得到支持,但这个水泥买卖欠款案却给出了不同答案。原告A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水泥购销合同,被告书面指定专人负责水泥采购、对账及结算事宜。原告依约足额供应水泥并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仅支付少量货款后,拖欠百余万元尾款拒不支付。此时,原告委托了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的杨杭川律师提起诉讼。杨杭川律师毕业于西华师范大学法学本科,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数百件民商事案件。
经被告指定人员签字对账确认了欠款金额,可被告却以“对账人离职、未正式结算、涉嫌串通虚构货款”等理由拒付。在这个案子里,真正的难点不在事实,而在于如何有力地反驳被告的抗辩理由。杨杭川律师第一时间抓住“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这一关键突破口,直接否定被告“人员离职、无权对账”的抗辩逻辑。别看这只是一个关键点的把握,但在实际案件中,很多律师可能就会在众多复杂的情况中迷失方向,抓不住真正的重点。
同时,杨律师构建闭环证据链。他系统整理了购销合同、交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税务抵扣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闭环。在法律诉讼中,证据就是最有力的武器。有了这些扎实的证据,就像是给胜诉上了一道保险。而且,在合同约定违约金偏高的情况下,杨律师通过法理与情理结合的专业说理,既确保委托人本金100%支持,又争取到法院认可的合理违约金。这一点非常考验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沟通能力,要在法律的框架内,为委托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到了庭审阶段,杨杭川律师全面驳斥被告的虚假抗辩。逐一击破被告提出的“未结算、串通、发票提前开具”等不成立理由。这对于很多律师来说,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对案件有深入的了解和清晰的逻辑思维。最终,法院生效判决明确认定:对账人员系被告合同指定的项目结算负责人,签字对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被告全部抗辩均无事实与证据支撑;原告已完整履行供货、开票、交付等全部合同义务,被告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
最终判决结果是,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并支付法院依法调整后的违约金十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近两万元全部由被告承担。这个结果可以说是大获全胜,原告的合法债权得到了最大限度的维护。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在合同纠纷中,合同约定的指定人员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很多企业可能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导致后续出现纠纷时陷入被动。企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对于指定人员的权限、职责等一定要明确规定,避免出现类似被告这样,事后以各种理由推卸责任的情况。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管,就像本案中的原告,有了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在诉讼中占据优势。总之,这个案子为类似的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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