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熙律师,毕业于西南大学法学本科,拥有7年资深执业经验,是云南新奕星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专职律师。她秉持“专注解决法律纠纷,为需要法律帮助的人讨回公道”的执业理念,在多个民事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尤其擅长婚姻家事、公司和企业法律事务及合同类纠纷、劳动仲裁及工伤类事务。
2019年12月,王x(化名)受聘于某建筑公司,在其承包的普洱市思茅区某项目从事钢筋制作工作,双方未即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起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3月7日补签《云南省农民工劳动合同》。2020年6月17日,王x(化名)在工作中因高处物体掉落砸伤右手臂,公司垫付了全部医药费并为其申请认定工伤,然而双方就工伤赔偿事宜协商无果。王x(化名)向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自2019年12月1日起与该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结果仲裁委驳回了请求。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通俗化解释:打个比方,就像你去一家新开店的餐馆打工,从你第一天开始在餐馆干活的时候起,你和餐馆老板就建立了劳动关系,不管有没有签合同、办手续啥的。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王x(化名)从2019年12月就开始在建筑公司工作,虽然一开始没签合同,但按照这个法律规定,从用工那天起就和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该规则支撑案例中当事人主张自2019年12月1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为维护王x(化名)的合法权益,他委托李熙律师向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熙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事实、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包括《云南省农民工劳动合同》、工资花名册、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王x(化名)自2019年12月1日起为公司提供劳动、接受公司用工管理。
在庭审中,李熙律师当庭提交全部证据,清晰阐述代理意见。针对公司提出的“王x(化名)伤后未上班即解除劳动关系”的抗辩,李熙律师提出,王x(化名)因工负伤且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双方未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公司该抗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这里再为大家补充一个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通俗化解释:简单来说,如果员工在工作中因为工作的原因受了伤或者得了职业病,公司就不能随便找借口把员工辞退,得保障员工的权益。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王x(化名)因工负伤且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按照此法律规定,建筑公司不能单方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这支撑了王x(化名)对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抗辩不成立的主张。
最终,庭审中公司对王x(化名)陈述的事实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认可双方自2019年12月1日起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李熙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确认王x(化名)自2019年12月1日起与该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公司承担。
此次案件中,李熙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战经验以及严谨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王x(化名)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也为后续工伤赔偿相关主张奠定了关键的事实和法律基础。在面对复杂的法律纠纷时,专业律师的帮助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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