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疆伊犁地区,建设工程纠纷时有发生,其中工程款追讨问题尤为突出。顾建伟律师主要致力于建设工程等领域的案件处理。从2011年开始执业的他,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工作经验,还担任多家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
此次要讲述的案例涉及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刘XX是某医院锅炉房及换热站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他挂靠某建筑公司承揽该工程,工程经过招投标程序中标,合同总价241.8万元,约定工期55天,承包范围是土建及相关配套施工。该工程于2011年10月前后完工,某医院未经竣工验收就擅自投入使用,且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含劳保统筹费)。因某医院长期拖欠尾款,2024年7月,某建筑公司与刘XX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案涉工程剩余工程款债权全部转让给刘XX,并依法向某医院送达债权转让通知。
然而,某医院提出多项抗辩,认为工程未完工、其另找第三方施工产生费用,已超付工程款;债权转让无效;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全部诉请。刘X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顾建伟律师担任本案诉讼代理人。
这个案件有多个争议焦点。一是债权转让是否合法有效,刘XX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二是某医院抗辩未完工、超付工程款是否成立;三是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四是工程款本金及利息如何认定。
针对这些焦点问题,顾建伟律师采取了一系列具体的办案动作。首先,他深入梳理材料,明确指出案涉工程款债权系金钱债权,无不得转让情形,已履行通知义务,转让对某医院发生效力,从而认定刘XX系适格原告。然后,他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提出发包人擅自使用视为竣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转移占有之日视为竣工日期,发包人应按约支付工程款。接着,他仔细审查某医院提交的第三方施工证据,发现项目名称、施工范围、时间均与案涉工程无关,无法证明系刘XX未完工部分,否定了某医院未完工与超付的抗辩理由。之后,他强调工程未结算、债权于2024年转让并主张权利,时效自权利主张之日起算,未超过法定时效期间。最后,他主张利息属从权利随主债权一并转让,自工程实际使用之日起按法定标准计付。
在庭审过程中,顾建伟律师重点围绕这些观点进行阐述,组织了完整的证据链。最终,法院采纳了他的代理意见,判决某医院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刘XX工程款768845元;某医院以768845元为基数,支付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2.11.1-2019.8.19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8.20起按LPR);驳回刘XX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某医院承担绝大部分。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一是债权转让路径可行,实际施工人可通过债权转让+有效通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突破合同相对性,为维权提供了清晰高效的路径。二是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不得以未验收、未完工拒付工程款,转移占有之日即为应付款起算日,明确了此类情况下的付款规则。三是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发包人主张扣减第三方施工费用,须证明该工程属承包人承包范围且系承包人未完工部分,举证不能则抗辩不成立,强调了举证责任的重要性。四是工程未办理结算,诉讼时效自债权人明确主张权利之日起算,陈年工程款债权仍可依法保护,为类似案件的时效认定提供了参考。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新疆当地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法院注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裁判。在债权转让方面,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会认定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情况,会按照相关规定认定竣工日期和付款责任。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会严格要求各方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普通当事人遇到建设工程纠纷时,容易在债权转让程序、证据保存和时效问题上踩坑。而在这类案件中,准确梳理法律关系、合理运用证据和法律条文、把握诉讼策略等因素对结果影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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