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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的简易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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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0 · 2841人看过
导读:行政强制执行的简易程序是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六个月之内如果没有执行的,那么申请人可以到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起诉申请进行强行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要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那么会下令让下一及的人民法院进行强行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简易程序是怎样的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简易程序是怎样的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规定

(1)在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时,可征求被告的意见,是否需要15天答辩期?如果被告明确表示需要15天答辩期或不明确表示不要15天答辩期,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之规定,答辩期为15天,因而举证期限不少于15天,以便当事人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做到从程序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是先取证后起诉,有充分的调查取证时间,原告的举证期限的权益是得到保护的。法院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后,被告才开始调查取证,法院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当然要限制被告的举证期限。具体的举证期限可由以下几种方式来确定:

1、由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的举证期限,必须要得到法院的认可,否则,其协议的举证期限无效。因为当事人协议的举证期限过长,会影响法院的办案期限,一般限制在在30日以内。

2、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举证期限协商不成,达不成协议,可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时间一般在15日以上30日内。

(2)如果被告在应诉时明确表示不需要15天答辩期的,其举证期限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确定的期限必须在15日之内;如果协商不成,或达不成协议,可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应征求被告的意见来确定举证期限,一般限定在15日之内。

(3)双方当事人一起到法院要求解决纠纷的,原告对其主张有主要证据,被告承认的,且被告同意口头答辩,不需要举证期限的,可以不再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直接开庭审理,作出调解或判决。

简易程序就是字面上的意思,这个主要是针对那些情况比较轻事情比较小,并且除双方当事人,一看就知道事实,权益义务的,这种案件主要采用这个方法处理。虽然简易,但是该有的审查还是要有的,因为要确保案件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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