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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谁该为未退货款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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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9.15 · 172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曲珊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0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504201611896720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债权债务、公司经营
咨询电话:13734784783
代表案例:27个
律师优势:;10+执业经验,担任赤峰市民事委员会副主任,是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咨询专家库成员,擅长办理疑难案件,是多家国有银行、建筑公司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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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日常商业交易中,买卖合同纠纷并不少见。当货款支付与货物交付出现差异,责任主体的认定往往成为关键问题。下面这起案例就涉及此类纠纷,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的曲珊律师凭借专业能力,成功为当事人维权。

2023年4月,原告石X、宋X与被告某环保科技公司达成口头买卖合同,购买3A白片、蓝白片等货物。他们按被告公司业务人员于X指示,先后向公司实际控制人张X及出纳齐X个人账户转账1,507,204元。然而,公司仅提供价值1,136,591元的货物,剩余货款未退还。此外,石X、宋X还依于X请求垫付砖款及运费,并在其指示下参与款项转出入,有1万元未收回。原告认为公司及相关个人应共同担责,遂诉至法院。原一审判决认定合同相对方为于X个人,原告不服上诉,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本案中曲珊律师擅长执行案件建设工程纠纷商事纠纷等领域,她接手该案后,为原告制定了代理策略。

核心策略一是将张X、某公司、于X、孙X、齐X等多名被告一并起诉。这样做既能查明真实交易主体,让各方厘清责任,又能利用各被告之间的矛盾揭示事实真相,防止其虚构事实、推脱责任,还能为认定人格混同、主张连带责任奠定基础,且程序上便于全面追责。核心策略二则是以真实交易关系为核心的追责方案。重审阶段主张与原告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的是被告公司,要求公司返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实际控制人张X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排除无关人员责任,并对证据进行重组与补强。

从法律层面来看,依据《公司法》,当公司实际控制人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货款,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时,构成人格混同,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张X的行为就符合这一情形。

最终,法院于2025年作出(2025)内0402民初3915号民事判决。认定于X行为系职务行为,合同相对方为被告公司;判决公司给付原告款项530,713元及相应利息;认定张X构成人格混同,承担连带责任;排除于X、孙X、齐X的个人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公司及张X负担。

这起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在商业交易中,尤其是涉及款项支付时,应尽量明确合同相对方,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当出现纠纷时,要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通过合理的诉讼策略维护自身权益。在面对复杂的法律关系责任认定时,如本案中多名被告相互推诿的情况,专业律师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曲珊律师凭借其专业的判断和策略的制定,成功帮助当事人实现了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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