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一审判决作出后,食品企业不服,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企业坚持一审观点,认为调岗降薪属于合理用工管理,岗位未超出劳动合同约定范围,薪资标准符合岗位要求,不存在未足额发薪;劳动者擅自离岗属于主动辞职,并非被迫离职,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无需支付补偿金。此时,龙岩李东方律师接受委托,继续担任劳动者的二审代理人。
李东方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进行了全面的证据梳理工作。他结合一审证据、庭审笔录及法律规定,对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进行了细致分析。比如在这份劳动争议案件中,他在拟定答辩意见时,详细考虑了多个方面。其一,重申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岗位变更需协商一致,企业无正当理由、未经沟通单方降级降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核心条款,明显违法。这是基于对双方签订的合同文本这一关键证据的重视,以及对合同条款在法律层面的准确理解。其二,企业主张员工违纪,但自始至终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李东方律师敏锐地抓住了对方证据不足这一漏洞,以证据为基础进行辩驳。其三,生效仲裁文书已认定企业存在克扣绩效工资的事实,足以证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里他充分利用已有的生效仲裁文书这一有力证据,进一步巩固了劳动者一方的主张。其四,劳动者因企业违法行为送达被迫离职通知,离职行为合法,不属于无故旷工,依法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这是对劳动者离职行为证据和法律依据的综合分析,明确了劳动者行为的合法性。
在全面梳理证据和明确事实后,李东方律师开始精准分析问题性质。他依据劳动相关法律规定,深入分析此案中企业行为的违法性和劳动者诉求的合法性。对于企业提出的“调岗降薪属于合理用工管理”这一观点,他从法律角度明确指出,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遵循法定程序,企业无正当理由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核心条款,违反了劳动法律规定。而且,企业应当对自己的用工行为合法合理承担举证责任,但在本案中企业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所以要承担不利后果。对于劳动者的离职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被迫离职的,劳动者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李东方律师准确地把握了这一法律要点,为劳动者的诉求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到了二审庭审阶段,双方围绕用工自主权、调岗降薪的合理性、离职性质三大焦点展开辩论。李东方律师全程依托之前梳理的原有证据及一审裁判逻辑,坚定地逐条反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他在辩论中强调劳动法律对于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原则,以及用人单位的举证义务。他指出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法律为了平衡双方利益,给予劳动者一定的倾斜保护,而用人单位在作出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决定时,有义务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这个案件中,企业未能证明调岗降薪具备合法合理性,其行为违反劳动法律规定,所以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
经过合议庭对全案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的重新核查,二审法院最终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认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企业未能证明调岗降薪具备合法合理性,其行为违反劳动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本案为终审判决。
在这起劳动争议二审案件中,李东方律师通过全面梳理证据、精准分析法律问题,并在庭审中坚定运用证据和法律逻辑进行辩论,成功帮助劳动者在二审中维持原判,彻底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他这种先梳理证据、再分析法律性质、最后在庭审中进行有力辩论的工作方法,在处理案件时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也充分展现了他作为一名专业律师的能力和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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