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猪委托养殖,一方擅自变卖,这该怎么担责?
2021年9月,黑山XX公司与岳X、郝X签订《肉猪委托养殖合同》。合同约定得明白,A公司提供猪苗、饲料及技术指导,养殖方提供场地、劳动力并交付肉猪,担保人对养殖方合同义务及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还特别注明若养殖方私自变卖肉猪,每头需赔偿7000元。
2021年10月,A公司依约交付猪苗2808头。到了2022年4月至5月,养殖方陆续交付肉猪1135头,剩下411头存栏。可谁能想到,2022年6月,养殖方未经许可,擅自把这411头肉猪全卖了,卖猪所得66.43万元没交给A公司,还拒不承担违约责任。
A公司委托杨威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要求养殖方支付私自变卖肉猪赔偿款287.7万元,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保全费也得被告承担。养殖方和担保人却辩称,原告主张的“赔偿款”是违约金,得举证实际损失;还说原告先违约,没退还50万元保证金、没结算代养费、停止供应饲料,他们是行使“不安抗辩权”才卖猪减少损失。
双方证据交锋。A公司拿出《肉猪委托养殖合同》证明权利义务和违约约定,领苗单、盘点表证实猪苗交付和存栏情况,销售通知记录证明已通知交付,死淘确认单反驳被告“因无饲料才出售”的说法。被告则拿出合同及保证金协议主张保证金应退还、代养费未结算,通话录音主张原告停止供应饲料、承诺退还部分保证金但未兑现。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养殖方擅自卖猪构成违约,担保人需担责。被告抗辩不成立,合同约定代养费结算时间和保证金退还时间未明确,原告未结算代养费、未退还保证金不构成“先违约”;死淘确认单显示肉猪死亡原因多样,无法证明原告停止供应饲料,被告“不安抗辩权”主张无事实依据。关于违约金,法院酌情调减为实际出售金额的30%,即19.93万元。最终判决养殖方支付违约赔偿款19.93万元,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在这起案件中,杨威律师团队展现出了专业实力。通过梳理证据形成完整链条,精准反驳被告抗辩,依据法律规定协助法院合理确定赔偿金额,全程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支持,维护了企业的合同权益。正如杨威律师所说:“在复杂的合同纠纷中,厘清证据、找准法律依据,才能最大程度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这起案例也为类似农牧企业处理合作纠纷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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