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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挖机手索要工时费遭拒,律师以“合同相对性”抗辩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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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9.09 · 137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悦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355人 执业8年
律所: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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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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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有团队,丰富的专业经验;陈悦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侵权纠纷、公司综合类业务。执业至今以娴熟的业务能力与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信任,为客户取得优良的经济效益回报。陈悦律师积极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多次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陈悦律师致力于企业法律服务的开发,积极拓展企业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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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讲述了常州陈悦律师代理的一起个体挖机手起诉总包方索要23万工时费的案件。原告主张为被告提供挖机作业服务要求支付工时费,陈悦律师等接受被告委托后,通过深入调查和证据梳理,围绕“合同相对性”进行抗辩,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为被告避免了直接经济损失及诉讼成本。

常州陈悦律师,就职于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建工类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交通事故等案件,同时还为多家企业提供顾问服务。在其丰富的执业生涯中,成功处理了众多案件,其中一起个体挖机手起诉总包方索要工时费的案件备受瞩目。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是个体挖机手方XX,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潘X律师;被告是江苏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杨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是于X律师和常州陈悦律师。被告承包了位于常州市某区的xxxx装备项目。原告主张自己受被告安排入场从事挖机作业,费用为每台挖机200元/小时(不含税),自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共计工作1121.5小时,累计劳务费224300元。原告称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款项,被告始终推诿不付,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挖机款224300元及相应利息。然而,被告辩称双方不存在任何合同或劳务法律关系,原告主体不适格,主张案涉挖机作业系由被告分包给第三方华实XX,相关结算应由原告与华实XX另行处理。

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的于X律师、陈悦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深入调查和证据梳理。代理律师首先核实了被告公司的项目分包情况,发现被告已将案涉工程中涉及挖机使用的土方工程专业分包给华实XX,并签署了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双方各自授权了项目负责人——被告授权曹X为项目负责人,华实XX授权成X某为项目负责人。据此,与挖机作业相关的劳务用工管理及结算责任主体应为华实XX,而非被告。

在证据层面,代理律师对原告提交的完工单进行了细致审查。发现签名人员中虽有被告公司员工吴XX、恽XX、陈X,但其中“张X”并非被告公司员工,且所有完工单均未经被告授权项目负责人曹X签字确认。更重要的是,原告本人在庭审中陈述称,系华实XX项目经理成X某找其去干活的,单价也是成X某与其商谈的,原告还承认成X某系华实XX的项目经理,双方之间为挂靠关系。同时,证人成X某在证言中明确陈述,原告系其请去帮忙的,负责挖机登记、调配等工作,原告的工资由其本人结算。

陈悦律师等代理律师围绕“合同相对性”这一核心抗辩思路,向法庭指出:原告自认其与华实XX之间建立了劳务关系,而被告与华实XX之间系分包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原告未能提供任何经被告授权人员签字确认的结算单据或对账记录,其提供的完工单系临时现场记录,不能证明被告是付款义务主体。据此,被告无需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原告应向实际用工方华实XX主张权利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但其在庭审中明确陈述系华实XX项目经理成X某找其干活、单价也是成X某与其商谈的,该陈述与原告的诉讼主张自相矛盾。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不能成立,原告基于该关系主张的劳务费及利息丧失了必要前提和基础。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66元及保全费1,670元合计6,33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在本案中,陈悦律师通过梳理分包合同链条,锁定原告自认的用工方系案外人华实XX,以“合同相对性”抗辩切断被告付款义务,并充分利用原告庭审陈述与起诉主张的矛盾,最终成功驳回对方全部23万余元诉请,为客户避免直接经济损失及诉讼成本,展现了出色的专业能力和扎实的法律功底。这起案件也为类似的合同纠纷案件处理提供了一个成功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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