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案件中,毛某在云南某劳务公司的工地工作时不幸受伤。经认定,其伤情为工伤且达到十级伤残。劳动仲裁机构裁决劳务公司需赔付毛某工伤保险待遇1616450元,但劳务公司对此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核心争议在于否认与毛某存在劳动关系,并认为工伤费用计算标准有误。
李朝永律师于2026年4月1日接案,法院立案受理本案并适用简易程序。李朝永律师自2019年正式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他接手案件后,迅速锁定了全套证据作为核心突破口,这些证据包括纸质的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形成于毛某入职劳务公司之时;还有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书等,这些文件明确了毛某的工伤情况和伤残等级。
李朝永律师具备深厚的民商事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领域的专业能力。他曾任昭通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财税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这种社会职务赋予了他更广阔的法律视野和更深入的法律理解,使他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能够从多个角度审视问题,制定出合理有效的诉讼策略。
2026年5月19日开庭审理时,李朝永律师毕业于云南警官学院法学本科,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他协助毛某提交了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全套证据,针对工资计算标准、劳动关系归属等争议点进行抗辩。他通过详细比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厘清了工资、停工留薪期核算依据,完整举证佐证了工伤事实。
最终,法院结合双方举证质证完整核查案件事实,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解除云南某劳务公司与毛某的劳动关系,原告三十日内支付毛某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616450元,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李朝永律师在结案前提交的最终代理词中,强调了工伤认定文书已生效,原告无证据推翻劳动关系,且原告未缴纳工伤保险,全部工伤赔偿应由单位承担,其观点得到了法院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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