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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玥助力当事人追回17649元劳务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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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9.05 · 174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90人 执业12年
律所: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001201411669011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事务、工伤赔偿
咨询电话:13668015939
代表案例:2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执业多年,办案经营丰富,争议解决领域带领专业律师团队全面为客户制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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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年,王在蒋承包的项目提供劳务后被拖欠17649元工资。案件难点在于厘清各被告责任,四川建司将项目分包给无资质的蒋,责任认定复杂。最终,张玥律师助力王成功追回工资,法院判决四川建司和蒋承担清偿责任,土木公司先承担清偿责任后可追偿。

张玥律师是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同时担任重庆市合川区律工委妇联委员等多个职务,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她不仅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还在2014年获得心理咨询师资质,能兼顾法理与情理,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法律支持。她多次获评合川区“法律服务先进个人”“优秀律师”等荣誉。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20年3月至10月,原告王受蒋雇佣,到渝区两组团A分区A地块项目干活。工程结束后,王被拖欠劳务费17649元。土木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通过工资代发形式支付了部分工资,但仍有欠款。原来,土木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四川建司,四川建司又分包给无资质的蒋。

王委托张玥等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未支付的劳动报酬17649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方面,土木公司主张并非清偿义务主体,并有权从四川建司未付工程款中扣除;四川建司辩称与原告不存在直接劳务关系,且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无依据;蒋承认劳务工资应由四川建司支付。

各方提交了相关证据,王提交工资表汇总表,土木公司提交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四川建司提交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协议,蒋提交结清承诺书

法院审理认为,四川建司因将项目分包给无资质个人蒋导致拖欠工资,应承担清偿责任;土木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应先承担清偿责任,之后可依法追偿;蒋应支付原告17649元的劳务工资及资金占用损失(从判决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驳回原告对四川建司、土木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241.23元,其中96.49元由被告蒋承担。

在另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原告梁及其法定代理人梁与被告唐就抚养费问题产生纠纷。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年5月起至起诉之日的拖欠抚养费9500元,并要求被告自20年12月起提高每月抚养费至1000元。张玥律师和胡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唐须支付20年5月至20年11月期间拖欠的抚养费共9500元,分两期支付;从20年12月起,被告每月28日前向原告支付600元抚养费,直至原告梁年满十八周岁为止;款项支付至原告梁奶奶彭的微信账户,若唐未能足额履行,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原告梁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还有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重庆贸易有限公司和张X因与重庆商贸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公司货款3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张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诉人主张已超付货款,并质疑欠款条的有效性,公司主张上诉人支付的款项包含水泥款和运费,并要求上诉人承担未支付的货款及资金占用损失。张玥律师作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二审。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张玥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这几起不同类型的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理想的结果,展现了她在婚姻家事、工伤侵权责任纠纷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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