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做设备租赁服务的企业将自有的挖掘机、轮式挖掘机等设备出租给另一家公司,双方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用于承建工程项目。随后,双方经两次租赁合同结算,达成了不同的含税总额及支付方案。"
"履行期间,出租方按约定提供了设备和相关人员,但承租方并未如约支付租金。经结算,承租方拖欠出租方租赁费尚有一百多万,且已付的款项比应付总额少很多。出租方多次催讨无果后,选择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委托了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的高丽辉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411819784)和该律所的实习律师代理此案。"
"在法庭上,被告方认可欠付租赁费的金额,并同意支付,但以合同中没有约定为由,不同意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高丽辉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了合同条款和相关证据。她发现虽然合同中约定在特定情况下出租方自愿放弃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利息及各项损失费用,但被告逾期付款是因其经济状况欠佳、没有支付能力,并不符合合同中约定的可免责情形。"
"于是,高律师围绕这一关键要点,精准梳理了双方的租赁履约记录、对账凭证等,明确了被告的违约事实,并在法庭上有力驳斥了被告的抗辩理由。"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支付租赁费用。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费,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且不符合合同中承租方放弃逾期利息等各项损失的约定情形,因此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诉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的租赁费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以欠款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月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普法提醒:在遇到类似的合同纠纷时,当事人首先要保留好合同、结算单、发票等关键证据。如果合同中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没有明确约定,也不要轻易放弃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的权利,要仔细分析对方逾期付款的原因是否符合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情形。同时,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拖延导致证据缺失或超过诉讼时效。"
"结语:在这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以合同未约定为由拒绝支付资金占用费,给原告维权带来了一定困难。高丽辉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深入研究合同条款和案件事实,精准找出被告逾期付款不符合免责情形这一关键要点。她通过梳理租赁履约记录和对账凭证等证据,形成了有力的证据链,在法庭上成功驳斥被告的抗辩理由。最终,不仅为当事人追回了一百二十多万的欠付租金,还争取到了全额资金占用费,全方位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经济权益。高丽辉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深耕多年,累计处理众多类似案件,展现出了出色的案件研判和证据梳理能力。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