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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下浮率之辩:7.945%的坚守与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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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9.03 · 185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9年 职务:主任
律所:广东行诚(吴川)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8201710812126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3030179365
代表案例: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杨龙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研究生。2021年度湛江市全市优秀律师,2021-2022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22湛江律师辩论大赛优秀辩手、2022-2023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入库个人管理人、广东省律师辩论团团员。杨龙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丰富的辩护经验,成功办理过多起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刑事案件。同时深耕建设工程领域,是湛江市多项重大工程项目法律顾问,办理过多起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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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立案时,本案案由被定性为工程款结算纠纷,申请人主张按“不下浮”标准结算,若此定性成立,被申请人将面临巨额工程款支付。杨龙律师认为应按原合同约定的7.945%下浮率结算,其依据合同条款、双方履行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论证。最终广州仲裁委员会采纳杨龙律师意见,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申请,仲裁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立案时,案由一栏写的是“工程款结算纠纷”。申请人主张双方已变更约定为工程款“不下浮”,若此定性成立,被申请人需支付巨额工程款。杨龙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他认为原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未取消下浮率约定,申请人混淆了“承包方式变更”与“结算标准变更”。

仲裁审理核心抗辩环节,杨龙律师指出,进度款支付方式与结算标准是不同法律概念,政府文件中“进度款暂不下浮”是临时安排,不能推导结算时无需下浮。申请人主张的合同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应属无效。前21期进度款均按下浮率支付,申请人长期未提出异议,也印证了双方对下浮结算的共识。

广州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采纳了杨龙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认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满足确认之诉的构成条件,其主张的“工程款不下浮”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申请,本案仲裁受理费149311元、处理费44793元,合计194104元,由申请人承担。法律定性的精准性决定着案件走向,杨龙律师的专业辨析,成功维护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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