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时,案由一栏写的是“工程款结算纠纷”。申请人主张双方已变更约定为工程款“不下浮”,若此定性成立,被申请人需支付巨额工程款。杨龙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他认为原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未取消下浮率约定,申请人混淆了“承包方式变更”与“结算标准变更”。
在仲裁审理核心抗辩环节,杨龙律师指出,进度款支付方式与结算标准是不同法律概念,政府文件中“进度款暂不下浮”是临时安排,不能推导结算时无需下浮。申请人主张的合同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应属无效。前21期进度款均按下浮率支付,申请人长期未提出异议,也印证了双方对下浮结算的共识。
广州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采纳了杨龙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认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满足确认之诉的构成条件,其主张的“工程款不下浮”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申请,本案仲裁受理费149311元、处理费44793元,合计194104元,由申请人承担。法律定性的精准性决定着案件走向,杨龙律师的专业辨析,成功维护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