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履行中,若一方依约履行义务,另一方却无故拖欠货款,该如何维权?这起案件或许能给你答案。
原告弱电工程物料供应企业与被告工程公司签订了《智能建筑弱电工程物料采供合同》,明确了各项条款,还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律师费。原告依约完成供应及服务后,被告却迟迟不结算、不付款。原告起诉主张货款、违约金及律师费,被告却当庭提出多项抗辩。此时,杨岁娟律师代理供货方参与全案诉讼。
杨岁娟律师有着丰富的执业经历。她曾任职于西安市交通警察支队,有三年交管一线工作经验,对交通事故处置等法规颇为精通。2016年正式执业后,累计承办案件1000余件,在合同纠纷等领域经验深厚。
面对此案,杨岁娟律师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她先固定履职证据,认定职务行为。通过调取被告内部人事任命文件等,结合送货单等,证明签字人员系被告项目经理,依据相关规定认定其签字及项目资料章具备结算效力。接着,她结合事实认定项目验收状态,提交项目启用公示等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工程虽未正式验收但已实际投入使用,付款节点已届满。然后,她驳斥付款前置条件抗辩,阐明供货付款是核心义务,开具发票是附随义务,不能以此拒付,被告以甲方未付款抗辩也无法律依据。最后,她依规主张违约金与律师费,结合合同条款等计算违约金,依据合同违约条款及相关票据主张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货款XXX.52元,按约定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原告律师费30000元,案件受理费也由被告全额承担,原告所有诉求均获支持。
正如杨岁娟律师常说的:“无论案件大小,都要认真负责,这既是对客户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在这起案件中,她正是秉持这样的理念,深挖证据,全面保障了供货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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