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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没收物资处理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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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8 · 1464人看过
导读:商标侵权没收物资处理方法是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处理,这在我国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具体情况下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的侵权行为来进行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商标侵权没收物资处理方法是什么?

一、商标侵权没收物资处理方法是什么?

依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侵犯商标权的产品被工商管理部门没收的,工商管理部门通常会对没收的产品进行销毁处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请求。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二、商标侵权赔偿金额标准是什么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商标侵权的具体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同情况下的商标侵权行为还是需要结合实际来进行认定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不清楚的,还可以向司法机关咨询来 进行了解,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来处理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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